为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三部门印发《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8月底,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明确“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将此项政策作为政策工具,纳入“一城一策”工具箱,供城市自主选用。
为贯彻落实国家政策要求,更好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制定印发了《通知》,进一步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限购或非限购区域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相应区域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通知》自2023年9月19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