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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4〕3号)

发布时间:2024-03-14来源:河北省住建厅-政策文件

当事人:吴孟达。

身份证号:XXX。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冀建安C3(2023)0397025。

工作单位:河北众安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明,2023年7月29日,衡水市安平县城乡供水管网改造项目发生1起天然气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982万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根据衡水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安平县城乡供水管网改造项目“7·29”天然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你作为河北众安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平县城乡供水管网改造项目专职安全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项目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上述事实,以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请吊销安平县城乡供水管网改造项目“7·29”天然气爆炸事故相关人员安全生产有关资格及执业资格的请示》(衡建呈〔2023〕136号)、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平县城乡供水管网改造项目“7·29”天然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衡政字〔2023〕20号)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等规定。

2024年1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建罚听告字〔2024〕3号),你于当日书面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153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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