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厅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完善内部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以下简称各处室)。
第三条 计财处负责厅机关财务统一管理及相关财经制度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厅直属事业单位各项财务活动。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四条 厅机关财务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坚持“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支。
第五条 厅机关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和非税收入;预算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包括业务工作经费和运行维护经费。
第六条 计财处牵头组织厅机关预算编制工作,制定预算编制方案,汇总审核全厅预算,经厅党组会审议后报省财政厅。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严格按程序报批。
第七条 厅机关经费支出严格按预算执行,坚持按项目、按进度支出,确保专款专用和支出进度。年度决算要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第八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省财政厅要求,及时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年度部门预、决算。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九条 审批程序。厅机关财务报销,按照经办人、证明人、处室主要负责人、处室分管厅领导、计财处、计财分管厅领导、厅长的顺序分类分级按审批权限审签。
第十条 审批权限。
(一)单笔支出小于1万元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报计财处财务审核;
(二)单笔支出1万元至5万元(不含)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初审,报处室分管厅领导审签后,计财处财务审核;
(三)单笔支出5万元至10万元(不含)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初审,报处室分管厅领导审签,经计财处财务审核后,再报计财分管厅领导审批;
(四)10万元至20万元(不含)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初审,报处室分管厅领导审签,经计财处财务审核后,报计财分管厅领导签署意见,再报厅长审批。其中,按月固定支出的运行经费及按合同进度付款的支出不需报厅长审批;出国(境)费不论金额大小,一律经厅长审批。
(五)20万元以上(含)的,分类审批:
1. 列入预算、有规定支出标准且不涉及二次分配的项目,按上述第(四)项程序审批;
2. 列入预算但无规定支出标准或仍需二次分配的项目,提请厅党组会审议;
3. 未列入预算的新增项目,提请厅党组会审议。
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按上述第(四)项程序审签。
第十一条 各处室指定专人负责财务报账,通过公务卡结算或转账付款。报账经办人为厅机关在职在编人员。
第十二条 除差旅费和零星支出外,原则上所有支出事项在事前以呈批件的形式报批。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各项经费遵循预算约束、实事求是、厉行节约、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十四条 主要经费支出。
(一)差旅费。支出标准按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8〕67号)执行。
工作人员出差前填写《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差审批单》(附件1)。处室一般人员出差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差由分管厅领导审批,厅领导出差由办公室主任备注。出差返回后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附出差审批单、会议通知或相关文件、相关票据(住宿发票上注明出差人姓名、房间单价、住宿天数等)、刷卡或转账记录单据等,报财务核定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按程序审批后报销。
(二)会议费。各处室年度会议计划和经费预算,由办公室汇总归口管理。支出标准按照《湖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8〕17号)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湘财行〔2023〕48号)执行。
承办处室持呈批件、年度会议计划、合同协议书、酒店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电子结算单》、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册等报财务审核报销。年度计划外的会议需办公室会签,报经办公室分管厅领导审批后报销。
(三)培训费。各处室年度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由人教处汇总归口管理。支出标准按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7〕7号)执行。
承办处室持呈批件、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合同、培训通知、参训人员签到册、相关发票等报财务审核报销。年度计划外的培训需人教处会签,报经人教处分管厅领导审批后报销。
(四)公务接待费。厅机关公务接待由接待部门归口管理,支出标准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公务接待突出问题“负面清单”管理等三项制度机制的通知》(湘办〔2023〕21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行〔2021〕4号)等文件执行。
1. 公务接待用餐。处室凭接待对象出具的公函,填写《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2),经处室分管厅领导审批后交由接待部门在“互联网+监督”平台进行录入,取得《湖南省公务用餐费用报销网控单》(平台生成打印)。公务接待工作结束后,持接待费用发票及用餐明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务接待审批单》、《湖南省公务用餐费用报销网控单》、接待公函、接待方案等报财务审核报销。
2. 工作用餐。厅机关工作人员在长沙驻地范围内,因执行公务确实无法回家、无法回单位食堂就餐或工作时间外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经处室分管厅领导批准后,可在工作餐标准内凭据报销。工作时间外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可按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一餐工作餐,8小时以上的,可按每餐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两餐工作餐。因执行公务或加班需用工作餐,由处室填写《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工作用餐审批单》(附件3),提供公函、会议通知等相关佐证资料,按程序审批后在标准范围内报销。
(五)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车辆加油、维修、保险、司机安全奖、司机优质服务奖、加班补助及出车等费用。由车辆管理部门以呈批件形式,附发票、明细清单、合同等,按程序审批后报销。
(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标准按照《湖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号)、《湖南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1号)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等文件执行。
年度出国计划范围内,处室按规定标准以呈批件形式申报经费预算,经人教处对出国(境)计划审核后,按程序审批。其中,由我厅组团的项目按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采购。出国(境)返回后,持呈批件、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报财务审核报销。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
(七)党建活动费。支出标准按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8〕7号)执行。
支部依据厅机关支部党建活动计划,以呈批件形式申请经费预算,机关党委对活动计划进行审核后,按程序审批。活动结束后,支部持活动经费预算呈批件、参加活动人员名单、相关活动经费票据等,报财务审核报销。
(八)水电费。采取预付方式支付,由水电管理部门以呈批件形式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批后,财务预付款项。按月开取发票到财务进行账务核销,年底与财务进行清账。
(九)办公经费。厅机关办公经费包括办公费等用于日常办公方面的经常性开支。
其中,办公用品采购由负责采购的部门归口管理。包括日常用品和设备耗材的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每半年组织处室申报办公用品采购计划,审核汇总后在预算内填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用品采购申请表》(附件4),按程序审批后,通过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验收入库并建立台账,处室根据实际需要到归口管理部门领用,并在领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归口管理部门每季度分处室进行结算,持呈批件、发票、采购清单和由各处室领用人签字的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按程序审批后报销。
(十)聘请服务事项。事前,经办处室填写《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聘请服务审批表》(附件5),分类报销。
1. 抽调本系统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原则上凭公函回原单位报销。事权属厅本级,原单位确因经费紧张无力报销的,可在厅机关据实报销。
2. 聘请专家开展技术服务的,相关费用可在厅机关据实报销。其中,差旅费按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专家劳务费根据人员资质按初级180元/人/天、中级及以上职称360元/人/天执行。
3. 聘请专家开展评审的,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湘财购〔2023〕22号)执行。
4. 聘请第三方机构实施的,采取计时、计件两种付费方式。计时付费参照聘请专家开展技术服务标准计算;计件付费有行业付费标准的,按行业付费标准计价,没有行业付费标准的,由处室根据项目性质、市场行情、复杂程度、工作量等因素测算,按程序审批。
(十一)课题研究经费。
1. 立项论证。处室开展课题研究,应通过专家研讨等方式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内容、绩效目标、经费需求、采购方式、实施进度、项目预期成果及应用等进行充分论证,形成开题论证报告。
2. 项目审批。处室填写《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项目申请书》(附件6),随开题论证报告一并提交厅长办公会审核。经厅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的项目,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以呈批件形式按程序审批;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处室形成汇报材料(附件7)提交厅党组会审议;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报省财政厅财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采购。
3. 项目实施。经审批通过的项目,纳入厅本级项目库,待明确资金支持渠道后由处室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对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的项目,相关处室按照政府采购(限额以上)或电子卖场(限额以下)有关要求进行项目采购、签订合同、实施项目。项目完成后,相关处室应按程序组织项目验收。
4. 资金支付。课题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按进度付款。课题结题前,支付进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总金额的90%。剩余款项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
(十二)信息化建设经费。
1. 立项论证。相关处室配合数字城建档案中心对信息化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内容、绩效目标、经费预算、采购方式、实施进度、项目预期成果及应用等进行充分论证,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2. 项目审批。厅机关信息化项目由数字城建档案中心牵头统筹管理。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金额2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呈批件形式按财务报销审批流程进行审批;20万元(含)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8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提交厅党组会审议。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数字城建档案中心按照省政府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及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要求,申报项目前置审查、立项及预算评审。
3. 项目实施。经审批通过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待明确资金支持渠道后由数字城建档案中心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对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限额以上)或电子卖场(限额以下)有关要求进行项目采购、签订合同、实施项目。
4. 监控管理。数字城建档案中心对实施期超过6个月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需开展中期检查,分析项目绩效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的偏差,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项目完成后组织相关处室对项目进行验收,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评审验收。
5. 资金支付。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按进度付款。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预留不低于合同总金额5%的质保金,且质保期不得低于一年。
第五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厅机关政府采购遵循预算约束、有序实施、公开择优、讲求绩效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各处室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标准编制采购预算。其中,政府购买服务事项,除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外,还应同步编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项目50万元以上;服务类项目8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100万元以上。采购类型及适用采购方式如下:
(一)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1.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含)以上;
2.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
(二)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限额标准以上至公开招标数额以下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方式分为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
(三)电子卖场采购项目。限额标准以下货物、服务及工程项目,采购方式分为直购、竞价、团购。
(四)涉密采购项目。按规定程序确定的涉密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分为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活动均应按规定签订经济合同。合同签订实行授权管理,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厅主要负责人授权分管厅领导签订;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厅主要负责人签订。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二十条 厅机关直接拥有或者控制没有实物形态的信息化系统平台、操作软件、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参照本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范管理,推进无形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实行分工负责制。计财处负责资产财务账管理;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台账、实物管理及资产处置;各处室负责使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配置新增资产必须纳入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其中,已有配置标准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等,严格执行限额标准,不得超预算、超标准配置;没有配置标准的,结合实际情况和存量资产状况,采取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配置。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部门对所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附件8)。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入库,并依据发票、固定资产验收单、资产明细表等凭证,及时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制作固定资产标签粘贴到实物,做到实物账与实物相符。
第二十四条 购置的固定资产入库登记后,资产管理部门及时按规定到财务报账,计财处根据呈批件、合同、验收单、发票及实物账登记等情况审核报销,并及时登记固定资产财务账,做到财务账与实物账相符。
第二十五条 各处室应加强固定资产内部使用管理,做到责任明确、手续完备。异动时,应当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一)职工(含在职、借调、挂职人员等,下同)在厅机关内部工作岗位发生调整时,本人凭处室主要负责人审签的资产异动情况证明及时到资产管理部门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办理资产信息变更手续,确保资产与实际使用人、使用部门准确对应。
(二)职工退休和或调出厅机关时,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还手续,由原所在处室填报《厅机关固定资产移交清单》(附件9),交资产管理部门统筹管理,资产管理部门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办理资产信息变更手续。
(三)人员异动未按要求办理移交手续的,对该处室新增资产的配置不予安排。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严格按《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文件要求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一般处置程序:
(一)由相关处室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填报《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附件10),信息化设备类由数字城建档案中心,家具、用具类由资产管理部门提供鉴定意见,重大资产处置还应委托技术鉴定部门或组织相关专家论证提出鉴定意见,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资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存档。
(二)资产管理部门每年按规定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资产处置书面申请报告,待收到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复后,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卡片信息及时更新,同时将批复抄送计财处进行财务账务处理。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七条 计财处负责厅机关财务统一管理及资金使用绩效考核,指导和监督厅直属事业单位各项财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计财处定期向厅党组报告厅机关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通报各处室经费支出情况。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应当依法对厅机关的财务事项实行财务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 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积极配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厅机关财务相关工作的通知》(湘建办〔2020〕1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依据的有关法规制度如有更新,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厅机关其他财务相关制度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差审批单
2.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务接待审批单
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用餐审批单
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用品采购申请表
5.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聘请服务审批表
6.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本级项目申请书
7.关于申请XXX项目有关事项的汇报(模板)
8.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固定资产验收单
9.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固定资产移交清单
10.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固定资产处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