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公司在办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编号:D213269174)过程中,所提交申报材料中有专业技术人员非本单位专职人员,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构成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违法行为。我厅于2024年1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冀建告字〔2024〕9-1号),告知了拟作出的处理意见。你公司已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决定撤销你公司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因资质撤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你公司承担。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