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据气象部门预测,2024年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偏多,发生区域性和阶段性内涝灾害风险较大,城市排水防涝工作形势严峻。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24﹞106号)要求,做好我省2024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意义重大。各地排水防涝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当前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严峻形势,立足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深刻总结经验教训,加强日常防范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使命感,抓细抓实各项排水防涝措施,全面提升城市内涝防治能力,保障城市安全平稳运行。
二、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内涝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65号)有关要求,全面落实城市人民政府的排水防涝主体责任,在人、财、物等方面对城市排水防涝工作予以充分保障。要进一步完善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具体责任单位、人员,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全社会动员的城市排水防涝管理体系。
三、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各地排水防涝主管部门要抓住汛前关键时机,按照早发现、早处置的原则,紧盯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全面排查易涝积水区域,依托住建部排水防涝信息平台及时更新易涝点台账,“一点一策”制定方案,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对汛前暂不能整治到位的易涝积水点,要采取临时应急处置措施,汛前在下凹式立交桥等易涝区段增设监控设备、警示标识和逃生爬梯,汛期安排应急抢险和巡查值守人员,避免发生伤亡事故。要加强易积水区域城市基础设施巡查检修,防止路灯灯杆因积水发生漏电事故;对二次供水设施以及地铁、建筑地下空间的出入口、通风口等重要点位,重点做好防淹、防倒灌等防护措施。
四、加强设施管养维护。各地排水防涝主管部门要组织设施运行维护单位认真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深入排查冬季积雪排入管网(涵)、检查井造成的淤泥垃圾堆积问题,彻底疏通管网和雨水井,整治疏浚排涝河道,确保排水通畅。对排涝泵站、闸门、拍门、供配电、水位传感等设施设备逐一进行维护检修,确保设备安全正常运行。提前检查保养移动泵车、发电机、照明等应急装备,确保处于随时启用的“热备”状态。要补齐修复丢失、破损井盖,落实防坠措施,防止窨井伤人。
五、加快排涝工程建设。充分利用增发国债政策,加快推进排水防涝国债项目建设,确保5月底前全部开工,力争主汛期前建成一批、投用一批,尽早发挥工程效益。继续抢抓超长期国债政策机遇,谋划实施排水管网改造、泵站能力提升、排涝通道整治、调蓄设施建设等工程,加快构建“源头减排、管网排放、蓄排并举、超标应急”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结合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建设和大规模设备更新政策,在排水设施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因地制宜布设必要的智能化感知终端设备,提升排水防涝智慧化水平。
六、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各地要加强城市排水防涝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尤其是国债项目,要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最小单元,坚决消除监管盲区。要重点针对有限空间作业、深基坑作业、沟槽开挖、以及涉气施工等事故多发频发环节,开展针对性专项检查,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要强化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作业安全交底,严防作业人员中毒、坠落、触电以及破坏燃气管道引发安全事故。
七、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各地排水防涝主管部门要强化与气象、应急、水利、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协作和信息共享,做好流域洪涝、超标强雨等极端条件下联合会商,落实高等级预警“叫应”机制。强降雨期间,根据雨情和积水情况及时对下凹式地道桥、隧道、涵洞等低洼地带采取断交、封闭管控措施;对河湖、水闸、排水管网、泵站等实行“联排联调”,根据雨情汛情提前降低内河水位,腾空管网、河道及调蓄设施空间,保障雨水的蓄滞空间和排水顺畅。
八、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各地要结合去年极端强降雨暴露出的短板问题,进一步修订完善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强化极端天气条件下停工、停运、停产和转移避险等措施,确保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科学、实效、可操作。进一步充实排涝应急抢险专业队伍,按照超标降雨需求,足额配备适用于各种地形、区域的移动泵车等设备和抢险物资。所有市县都要在汛前模拟极端强降雨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升排涝抢险应急处置能力。汛期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密切关注雨情、水情、涝情,发生极端降雨或内涝积水迅速采取应对措施,严防出现城市内涝。
各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及所辖县(市)汛前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以及检查表(见附件),分别于4月20日、5月20日前报省厅。
附件:2024年城市排涝汛前检查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