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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6-12来源: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公告通知
                                     


  

近期,我厅印发了《西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对《实施细则》进行政策解读。

  

一、文件起草制定背景

  

为加强我区建筑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解决施工许可办理过程中发现的办理程序繁琐,办理时间过长;办理施工许可的范围、流程、办理方式不一致;擅自增加前置条件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优化施工许可领域营商环境,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条款解读

  

《实施细则》共计25条,主要明确了施工许可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申请条件、网上办理、办理程序、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内容

  

(一)关于施工许可的适用范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8号令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根据我区建设规模、项目特点的实际情况,按照《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为确保适用范围的完整性,《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政府采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上,符合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在开工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另外,第二条第二款明确“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县(区)住建主管部门在施工许可时需对不同情形进行甄别,避免出现重复办理情况。

  

(二)关于施工许可的职责分工。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下放行政许可审批权限,明确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工作全部交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区)住建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办理,进一步提升施工许可办理便利度。自治区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三)关于施工许可证办理的最小单位、可一同申领、合并申请领取和单独发放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不同情形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施工许可证办理的最小单位;明确了可一同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内容;明确了含多个子项工程分散施工的项目,由一家单位施工、同一主管部门许可的,可合并申请领取一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明确了对重大工程、重点项目、产业类项目的桩基工程可单独发放施工许可证。通过细化明确,进一步提高《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为项目提前开工建设提供了便利,大大缩短了项目建设周期。

  

(四)关于施工许可的申请条件。《实施细则》第八条明确了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条件,除规定条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线上线下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为精简申报材料,减轻建设单位负担,提升审批效能,《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申请领取条件已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产生数据的,应当通过数据共享获取,建设单位无需重复提供未在系统产生数据的,可由建设单位作出已具备条件的书面承诺,并对真实性负责,主管部门按照法人承诺将事前审核把关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

  

(五)关于施工许可实行网上办理和电子证照。为贯彻落实“一网通办”不见面审批的要求,《实施细则》第九条明确,除涉密工程外全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网上办理,推行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关于施工许可的办理程序。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实施细则》第十条明确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并将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限由《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的7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七)关于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明确了施工许可证颁发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名称的其中一项或多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变更信息同步向社会公开。

  

(八)关于中止施工和复工核验情形的管理。为规范已开工项目中止施工和复工核验等行为,我们将这两类情形的管理流程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一个月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载明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

  

(九)关于补办施工许可证的规定。为促进建设单位依法依规申领施工许可证,我们对补办施工许可证的两种情形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建筑工程已竣工或投入使用的,不予办理或补办施工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在建的建筑工程被依法查处无施工许可证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及时补办施工许可证。补办施工许可证应当满足三个条件:(一)符合施工许可证法定申请条件(二)违法责任主体已被实施行政处罚。(三)已完成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要求。满足条件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按规定证书备注栏中注明证书为补办,同时注明违法事实、违法时间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十)关于施工许可的监督检查。为做好施工许可后的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施工许可事后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违规擅自变更、长期不到岗、落实承诺事项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十一)关于实施的时间。《实施细则》202451起实施,有效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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