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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年第二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5-03-11来源:河北省住建厅-政策文件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决定对2025年第二批7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一、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损害燃气设施案

石家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某项目基坑施工中未对地下燃气管线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造成燃气管道设施损害。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7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2条“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液化气站未定期安全检查案

承德市某液化气站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7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违规占用城市绿地案

秦皇岛市某工业有限公司擅自破坏、占用道路间绿化带,建设车辆出入口。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绿化条例》第23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确需占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绿化条例》第61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5185元的行政处罚。

四、大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案

大城县某金属制品公司在厂房建设中,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第11条第二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四)项、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的规定,大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案

保定市某通信工程公司在顶管施工时,在城市供水管道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27条第二款第(三)项“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三)埋设线杆、种植深根系植物”的规定。根据《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50条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安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案

安平县某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施工时,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造成燃气泄露,危及燃气设施安全。 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4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0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的规定,安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裸土未采措施遮盖。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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