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及其相应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建筑行业(人防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所使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业绩“康桥玖玺园(三期)地下车库A区”、“济源建业城(西)1#楼”、“正商美寓铭筑一期6号楼”、“合鑫悦珑苑5号楼”、“大正鲲园2号楼”5个项目,共涉及相应7项业绩不属实,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4〕112号),你单位于2025年1月7日签收,后提出书面陈述。经研究,我部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及其相应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建筑行业(人防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处理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5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