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宝生。
身份证号码:XXX。
二级建造师注册编号:冀213232319365。
工作单位:张家口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明,2024年6月24日,张家口市涿鹿县长江九里二期项目8#楼搭建水平防护网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坠落伤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根据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作为长江九里二期工程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未对项目施工依法实施管理,未依法履职,导致事故发生。上述事实,以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请暂扣张家口涿鹿长江九里二期工程“6·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责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请示》(张住建请字〔2024〕141 号)、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口涿鹿长江九里二期工程“6·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张政函〔2024〕65号)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2025年3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建罚听告字〔2025〕1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87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停止二级建造师执业9个月。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