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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罚字〔2025〕21号

发布时间:2025-03-26来源:住建部-行政处罚

杨刚:

2024年5月28日,由嘉峪关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嘉峪关市南湖国际C区一期工程施工现场一名塔吊司机不慎从塔吊大臂坠落至五层顶板,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根据《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嘉峪关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2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嘉政函〔2024〕78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是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对项目部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5〕16号),你于2025年2月2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5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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