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材料中,“赫章县中央城4号楼”“赫章县生鲜农产品冷链库新建项目”业绩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5〕2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5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