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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撤字〔2025〕14号

发布时间:2025-03-27来源:住建部-行政处罚

浙江飞云建设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材料中,“青田县职业技术学校产教研实训中心”技术指标与实际不符,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5〕3号),你单位签收后提出书面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5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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