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曾用名:河南隆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林州市临淇镇中心社区二期项目2#、3#楼工程”“机械制造厂房工程”不属实,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5〕6号),你单位于2025年2月1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处理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5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