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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31来源:甘肃省住建厅-厅发文件

甘建村〔2025〕46号


各市州住建局、人社局,兰州新区城乡发展局、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乡村建设工匠(以下简称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机制,大力培育乡村建设工匠队伍,更好服务农房和村庄建设,现就加强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培训

(一)建设培训基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建立工匠培训基地,有条件的要建立网络培训平台,各市州至少建立1个工匠培训基地。培训基地要充实师资力量,鼓励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技师、高级技师参与培训授课,以“师带徒”方式传授技艺,注重师资培养,定期组织教师学习,培养一支相对稳定的工匠培训教师队伍。

(二)规范培训内容。培训基地要按照《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大纲》和《乡村建设工匠基础知识》《乡村建设泥瓦工》《乡村建设木工》《乡村建设钢筋工》《乡村建设水电安装工》等乡村建设工匠培训通用教材开展培训教学,结合省住建厅组织编制的《甘肃省农房建筑风貌图集》《甘肃省新型宜居农房建造图集》《甘肃省农村抗震房屋新建与加固技术导则(试行)》等灵活设置培训教学内容,根据培训对象的技能等级要求进行培训教学。

(三)建立轮训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构建覆盖工匠职业生涯全过程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对本地区内工匠每3年至少轮训1次。工匠培训基地按规定核发培训合格证书,并将培训合格的工匠信息上传至全国乡村建设工匠管理服务平台。

(四)提升培训实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规范培训内容、督导培训效果。培训机构要结合实际,将相关法律法规、抗震改造、节能改造、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等纳入教学内容,采用理论培训、实操训练、现场观摩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引导工匠学习掌握具有本地特色和新型农房建造技术。鼓励工匠“一专多能”,跨工种参加培训。要注重培养乡村建设带头工匠的综合素质,提高法治意识和项目管理能力。

二、组织开展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一)备案等级认定机构。省住建厅与省人社厅建立对接沟通机制,严格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求,联合征集遴选符合条件的工匠协会、工匠培训基地、建设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省属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经省人社厅备案,作为全省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二)规范开展等级认定。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严格按照《乡村建设工匠国家职业标准(2024版)》组织开展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或综合评审。其中,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须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在考试考核基础上采取审核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对经考试考核或综合评审合格者,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编码规则和证书样式颁发相应的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现全国范围内查询验证。

(三)支持技能等级认定。符合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条件的群体,参加工匠培训后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

(四)加强考评督导监管。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督促指导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照有关要求,严格开展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省人社厅会同省住建厅对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开展效果评估,依法依规进行动态调整,对存在虚假培训、违规发证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撤销其认定资格,确保评价过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省住建厅加强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技术指导、质量督导和服务支持,保证评价质量。

三、积极培育乡村建设工匠队伍

(一)优化工匠队伍结构。积极扩展人力资源,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因地制宜、因人施策引导各类返乡人才从事工匠职业,将本地区内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院校、专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列入乡村建设工匠储备库,鼓励申报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不断优化工匠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

(二)建立工匠管理名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工匠名录。工匠名录应包括工匠基本信息、培训情况、工程业绩、技能等级认定、奖罚情况、信用评级和工匠组建的施工班组、合作社、合伙制企业等工匠队伍情况,要结合实际培训情况及时录入信息并定期更新名录,确保名录信息真实准确。

(三)规范工作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工匠技能竞赛活动,推动乡村建设工匠技术交流和岗位练兵,注重培育具有丰富实操经验、较高专业技术技能水平和管理能力的乡村建设带头工匠,鼓励引导乡村建设带头工匠组建施工班组、合作社、合伙制企业等,推动工匠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

四、持续加强乡村建设工匠管理

(一)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指导工匠、施工班组、合作社、合伙制企业承接农房或农村小型工程项目时,参照使用《甘肃省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建房农户或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承建项目质量安全责任

(二)加强工匠施工行为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规范工匠从业行为,加强日常管理。工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农房和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建设相关标准规范、设计图纸图集和操作规程,不得承揽未经依法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

(三)强化等级认定结果应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引导工匠积极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及时将认定结果通过网站、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并建立工匠信用评价系统,支持有需要的建设单位、个人优先选择信誉良好、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工匠,依法承揽农村小型工程建设、农房建设、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日常巡查等工作,形成良性市场竞争和正向激励。

五、加强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将加强工匠培训和管理作为提升农房品质的重要抓手,健全工匠培训和管理相关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做好工匠培训和管理等日常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职业培训管理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将乡村建设工匠纳入当地职业技能培训“两目录一系统”,按照《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二)保障工匠权益。引导工匠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农房节能改造以及农房安全日常巡查等工作。强化乡村建设工匠队伍自律自治,支持各地依法依规成立工匠行业协会,为工匠提供政策、法律、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引导工匠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以个人名义自愿缴纳人身保险。常态化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增强工匠的职业认同感、荣誉感和责任感。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网站、媒体、村级公示栏等平台载体,加大乡村建设工匠职业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乡村工匠”“乡村工匠名师”的组织推荐,大力宣传工匠先进典型和优秀工程案例,传播技能文化,弘扬工匠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工匠、尊重劳动的良好氛围。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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