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工〔2025〕92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有效防范遏制施工现场高处坠落事故,巩固提升预防高坠事故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成效,坚决扭转高处坠落事故多发不利局面,决定在全省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预防高坠事故整治巩固提升行动(以下简称“整治巩固提升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巩固提升行动,压紧压实建设单位、施工、监理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切实解决现场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防护措施不完善、作业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深挖高处坠落事故隐患背后存在的问题根源,铁腕整治、重拳出击,集中打击惩治一批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不履职、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以及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通报。督促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参建单位和企业建立健全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长效机制,推动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有效防范高处坠落事故发生,显著提升房屋市政工程本质安全水平。
二、整治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时间安排
此次整治巩固提升行动不分阶段、不分环节,按照边排查、边整改、边总结方式进行。从2026年1月起,整治巩固提升行动转入常态化治理。
四、整治重点
建设单位首要责任:高空作业在内的各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拨付情况,监督施工单位正确使用相关费用情况;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预防高处坠落责任和措施情况,是否存在要求施工单位购租、使用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情况。
施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是否结合工程特点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是否规范作业人员施工行为,是否为作业人员配备质量合格的安全绳、安全带、安全帽等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是否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高处作业人员定期健康筛查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高空作业面防护措施设置情况;高空作业、垂直方向交叉作业等重点环节安全防护情况,攀登、悬空、登高等作业防坠落装置及设施配备情况;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日常巡查检查情况,预防高处坠落事故隐患排查监督情况。
监理企业监理责任:是否按规定配备足够具备资格的监理人员,并到岗履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情况;编制防高坠专项监理方案或实施细则情况;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专项施工方案的防高坠措施的审查情况,现场落实情况跟进核实情况;对施工现场高坠防护工作的巡查、检查、纠正及报告等工作开展情况。
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责任:防高坠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高处坠落安全隐患和问题,台账建立、整改落实、追责处罚等闭环管理情况;对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项目和企业,差异化监管和依法严肃处理情况;对多次检查发现安全防护不到位的项目或企业,持续跟进督促工作开展情况;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情况;建立健全本辖区本地区防高坠长效常治制度机制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预防高处坠落事故重要意义,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提高政治站位,扛牢“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强化责任担当,层层压实责任,扎实开展预防高坠事故整治巩固提升行动工作,针对整治重点采取多层次多维度措施开展工作,完成预防高处坠落事故隐患排查表(附件1),确保整治巩固提升行动取得显著成效。
(二)严肃追责处罚。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工作落实不到位、问题突出、事故多发频发的部门和责任人员,实施专项督办、警示约谈、通报等管理措施,追究监管人员责任。对责令整改但逾期未整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责任人依法依规开展行政处罚,坚决扭转执法“宽松软虚”问题。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者问题大量存在、屡改屡犯的,要向施工总包企业总部及其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报情况和处理建议。对工作不力、问题多发、发生事故的项目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复核,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及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等处理。
(三)强化督导调度。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每季度对所辖县(市、区)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不少于一次督导检查,对排查整治不力的,要充分运用发送督促函、提醒函等措施,督促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抓紧抓实开展工作。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定专人,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送上月工作情况汇总表、典型执法处罚案例(附件2),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全年工作总结。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入分析高坠事故原因,结合本地区监管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防高坠长效机制,针对整治重点按照企业、属地和监管等层次分别制定整改措施,梳理形成系列整改措施工具箱,面向辖区部门和企业进行宣传推广和应用。实现预防高处坠落安全监管措施、防护措施标准化,高处作业行为规范化,不断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止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附件:1.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隐患排查表
2.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
联 系 人:盛嘉福
联系方式:0971-6113885
邮 箱:szjtjzyjgc@163.com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3月28日
附件1
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隐患排查表
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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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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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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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m2)或投资规模(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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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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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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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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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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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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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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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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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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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单位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或检查发现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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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1.是否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包括高空作业在内的各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监督施工单位正确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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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预防高处坠落责任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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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 |
1.是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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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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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为作业人员配备质量合格的安全绳、安全带、安全帽等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并要求正确佩戴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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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定期健康筛查,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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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落实“四口五临边”防护措施,及作业面施工脚手架同步防护、作业层脚手板满铺、水平兜网设置等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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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做好高空作业、垂直方向交叉作业等重点环节安全防护,登高和防坠落装置及设施配备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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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开展日常巡查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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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企业 |
1.是否按规定配备足够具备资格的监理人员,并到岗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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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编制防高坠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定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监理月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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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专项施工方案的防高坠措施进行审查,并对现场落实情况进行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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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落实安全防护用品见证取样制度,严格验收防高坠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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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开展施工现场高坠防护工作重点巡查,发现安全隐患下发监理通知单,情况严重的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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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对拒不整改或未暂停施工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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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中发现的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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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签字): 检查日期:
附件2
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
报送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检查项目类型 |
在建项目数量(项) |
检查项目数量(项) |
各类别的隐患数量(条) |
发现隐患总数量(条) |
隐患整改数量(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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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管理方面 |
安全防护用品配备 |
攀登、悬空作业保护 |
临边、洞口防护 |
脚手架的搭设、拆除 |
操作平台防护 |
交叉作业防护情况 |
现场其他安全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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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 |
整改 |
发现 |
整改 |
发现 |
整改 |
发现 |
整改 |
发现 |
整改 |
发现 |
整改 |
发现 |
整改 |
发现 |
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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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建筑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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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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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行政处罚、通报等行政决定综述 |
例:经统计,XX市作出停工、行政处罚、通报等行政决定XX(起),其中各类别分别为XX(起)。案例综述(可附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