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西藏自治区区直住房公积金2024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 22名委员,2024年召开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
1.审议《西藏自治区区直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
2.审议《区直住房公积金2023年运行情况及2024年业务计划》;
3.审议《西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定期存款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增值收益专用账户竞争性开设管理暂行办法的情况报告》;
4.审议《关于确定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等10家异地商业银行为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贷款受托银行的请示》;
5.审议《关于修改完善<西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定期存款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等文件。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参公事业单位,设 3个科室。从业人员24人,其中,在编15人,非在编9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4年,新开户单位31家,净减单位4家;新开户职工0.69万人,净增职工0.28万人;实缴单位722家,实缴职工9.15万人,缴存额34.79亿元,分别同比下降0.55%、增长3.27%、1.07%。2024年末,缴存总额307.4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2.76%;缴存余额127.63亿元,同比增长7.55%。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6家。
(二)提取:2024年,5.66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25.84亿元,同比增长3.65%;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74.27%,比上年增加2.67个百分点。2024年末,提取总额179.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6.78%。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152万元。
2024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868笔6.47亿元,同比分别下降34.83%、32.25%。
2024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1.37亿元。
2024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85万笔135亿元,贷款余额62.22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2.89%、5.03%、减少5.53%。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48.75%,比上年末减少6.75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6家。
2.异地贷款:2024年,发放异地贷款81笔6379万元。2024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36195万元,异地贷款余额25564.21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24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
0万元,当年贴息额0万元。2024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0万元,累计贴息0万元。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本段仅项目贷款余额不为0的城市填写):2024年,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0亿元,回收项目贷款0亿元。0年末,累计发放项目贷款0亿元,项目贷款余额0亿元。
(四)购买国债:2024年,购买(记账式、凭证式)国债0亿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0亿元。2024年末,国债余额0亿元。
(五)资金存储:2024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68.02亿元。其中,活期1.92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0亿元,1年以上定期66.1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0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2024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48.75%,比上年末减少6.75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4年,业务收入30598.49万元,同比增长7.51%。其中,存款利息16787.47万元,委托贷款利息12701.71万元,增值收益存款利息1107.91万元,委托贷款罚息1.4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4年,业务支出19201.45万元,同比增长8.17%。其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18761.48万元,归集手续费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439.88万元,其他0.09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4年,增值收益11397.04万元,同比增长6.43%。其中增值收益率0.92%,比上年减少0.02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4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6838.23万元;,提取管理费用69.1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489.72万元。
2024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69.1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489.72万元。
2024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2269.42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6827.95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4年,管理费用支出80.26万元,同比下降4.44%。其中,人员经费0万元,公用经费0万元,专项经费80.26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24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26.89万元,逾期率0.04‰,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2269.42万元。 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本段仅项目贷款余额不为0的城市填写):2024年末,逾期项目贷款0万元,逾期率0‰;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0万元。0年,
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70.89%,国有企业占20.60%,城镇集体企业占0%,外商投资企业占0.10%,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7.59%,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灵活就业人员占0%,其他占0.82%;中、低收入占99.98%,高收入占0.01%。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4.60%,国有企业占44.60%,城镇集体企业占0%,外商投资企业占1%,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9.3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灵活就业人员占0%,其他占0.45%;中、低收入占99.97%,高收入占0.03%。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9.2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33.95%,租赁住房占3.07%,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离休和退休提取占21.8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3.72%,出境定居占0%,其他占8.12%。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9.97%,高收入占0.03%。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24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1.36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21.12%,比上年末增加0.09个百分点。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12.9%,90-144(含)平方米占63.02%,144平方米以上占24.08%。购买新房占37.44%(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购买二手房占25.1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69%(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其他占36.75%。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41.47%,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58.53%,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8.34%,30岁-40岁(含)占48.62%,40岁-50岁(含)占18.43%,50岁以上占4.61%;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71.89%,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28.11%;中、低收入占100%,高收入占0%。
2.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本段仅项目贷款余额不为0的城市填写):2024年末,累计试点项目0个,贷款额度0亿元,建筑面积0万平方米,可解决0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0个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发放并还清贷款本息。
(四)住房贡献率。
2024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67.81%,比上年下降32.36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本段仅重庆、成都、广州、深圳、苏州、常州试点城市披露)。
无。
(二)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无。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情况等;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要求,自2024年5月18日起,对我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1.36%和1.68%;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为不低于1.686%和2.038%,政策调整情况已落实。
(四)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情况,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2024年区资金中心共办理“跨省通办”业务471笔,其中,归集和提取业务463笔,贷款房屋协查8笔。公积金服务网点共35个,其中,区内(市区)网点18个,区外网点17个。
(五)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无。
(六)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包括:文明单位(行业、窗口)、青年文明号、工人先锋号、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巾帼文明岗)、先进集体和个人等。
2024年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党支部获得区直属机关“四强”党支部,获得区住建厅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
(七)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根据《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藏高法〔2023〕115号)要求,2024年,区资金中心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业务9笔。
(八)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无。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无。
西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