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党委减负办:
为加强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根据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一件事”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厅起草了《西藏自治区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6月5日征求了自治区消防救援总局、应急管理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宗教局、教育厅、民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管局、能源局、民航局,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意见建议,根据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西藏自治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乡镇(街道)相关职责,现征求贵单位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7月13日下午下班前反馈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1.西藏自治区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各单位反馈意见汇总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7月11日
联系人及电话:肖永刚,0891-6838717,传真,0891-6826344。
西藏自治区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落实建筑保温材料、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等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全链条监管,治理“小工程、大隐患”,防范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是指工程投资额在不满5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不满500平方米,无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配套设施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加固、装饰装修等施工工程。主要包括:
(一)限额以下的各类房屋建筑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
(二)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工业建筑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活动;
(三)限额以下的城镇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或改造活动;
(四)限额以下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土建施工活动;
(五)限额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
(六)限额以下的冷库工程土建施工活动;
(七)限额以下的城镇燃气、给排水等市政管网工程土建施工活动;
(八)限额以下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设施土建施工活动;
(九)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十)其他按规定纳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依法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予以调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应实施重点监管:
(一)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含地下室)施工且涉及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二)需要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三)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改变房屋用途用于人员密集场所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四)含开挖深度3米以上基坑(沟槽)或冷库工程土建施工等危险性较大施工内容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五)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六)其他按规应定当纳入重点监管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五条 组织建设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开工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安全生产信息备案(见附件1)。
(二)开工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依法将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督促其在资质等级许可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三)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依法施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四)涉及建筑保温材料的,选用的建筑保温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自治区地方标准,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且符合消防相关要求,其中,高层民用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必须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6.6条相关要求。
(五)涉及挖掘作业的,依法提供或协调有关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六)保障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相关费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
(七)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以及改变房屋用途作为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无设计方案,不得施工。
(八)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肢解为若干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规避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医院、学校、养老院等)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建设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医院、学校、养老院等)应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落实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
第六条 承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活动的安全管理,依法落实下列要求:
(一)施工前应识别危险源并制定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明确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保障措施。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涉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相关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特种作业证书。
(三)在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等施工时,应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严格按防火分区规范要求进行防火分隔,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消防设施应完好有效。
(四)加强涉及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建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合理组织施工作业时间,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在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含地下室)施工且涉及动火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应制定应急疏散方案,按要求设置疏散标志,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在施工作业时必须疏散区域内非施工作业人员。
(五)涉及动火作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见附件2),要严格遵守《动火作业“十不准”》《动火作业“六必须”》《西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相关规定,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严格审查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落实消防安全具体措施,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发生火情及时处置。
(六)涉及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进行的作业)的,严格落实安全防护设施到位、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防高坠措施。
(七)严格落实对地铁隧道、燃气管道、油气管线、电力管线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前对地下管线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实。
(八)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应执行先通风、后作业等有关要求,作业时现场安排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九)涉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前应制定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计划、重大危险源、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应急处置措施等,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存档。
施工现场至少配备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应结合工程特点向管理人员、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危险事项及安全生产要点;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公示牌,公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文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组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本办法第五条建设单位相关主体责任。装修人或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并落实本办法第六条施工单位相关主体责任,保障施工人员安全及周边环境安全。
第三章 信息备案
第八条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实行信息备案制度。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乡镇(街道)进行安全生产信息备案,对提供的信息负责,并接受安全生产指导。
备案信息主要包括工程地点、工程规模、主要施工内容、计划工期、责任主体及安全管理人员信息等,同时明确是否为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信息备案为告知性登记,仅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不视为对违法建设施工的许可。
第九条 乡镇(街道)应及时查阅建设单位提交的安全信息,对信息备案存在明显敷衍或错误的,提醒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补充修改完善。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信息备案指引有关要求告知乡镇(街道)完工情况,落实销号闭环管理。
第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修人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有关规定,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无物业服务企业但有房屋管理机构的,向房屋管理机构申报;无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屋管理机构的,向乡镇(街道)申报备案,由受理备案部门将相关信息录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并在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后及时进行完工销号。
第十二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托“智慧化工地”平台统筹建立全区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推动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系统上线前,应采取现场登记等方式落实信息备案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指导本地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布安全生产管理宣传手册,出台安全生产信息备案指引,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二)协调县(市、区)政府组织乡镇(街道)具体实施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指导督促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业务培训和安全生产检查。
(四)指导本地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其他职责。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具体实施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每年对辖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按信息备案5%比例开展随机抽查,集中抽查不少于两次。
(二)处理乡镇(街道)函告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等行为,或将违法线索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并跟踪查处情况。
(三)每年组织开展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业务培训。
(四)收集发布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五)组织或委托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在安全生产信息备案后或接到乡镇(街道)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并填写《安全检查记录表》(见附件3)。施工期间纳入日常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开工安全条件审查、隐蔽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督管控,每月不少于一次监督抽查,督促责任主体严格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对于涉及变动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前应检查按规定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的情况。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其他职责。
县(市、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主要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信息备案服务,广泛告知信息备案具体方式,指导建设单位施工前进行开工信息备案,核实信息备案内容,告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
(二)对信息备案或巡查发现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应及时函告相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属地政府已明确属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函告相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三)开展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巡查,发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未备案、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及时提醒、警示、制止并跟踪督促整改,对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应重点检查,督促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四)对拒不整改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等问题,及时有效处理或及时函告相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属地政府已经明确属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函告相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五)开展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程建设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针对以上事项,根据乡镇(街道)实际承接能力,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调属地政府明确其承担相应职责;乡镇(街道)没有能力或条件履行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请属地政府明确承接职责的部门,确保职责不落空。
乡镇(街道)可以委托本辖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开展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信息备案、安全巡查、宣传教育、预警提醒等工作。
第十五条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存在未进行信息备案、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等安全隐患问题的,乡镇(街道)、房屋管理机构应予以制止并督促整改。对拒不进行信息备案的,由乡镇(街道)或房屋管理机构纳入“存在安全风险单位”名单予以挂牌警示;对拒不整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隐患的,及时函告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属地政府已明确属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函告相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依职责处理。
第十六条 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受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申报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机构或乡镇(街道),应当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及时将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规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未经批准搭建或拆改等行为,应当立即制止。
因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属地乡镇(街道)依法处理;对于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房屋管理机构或乡镇(街道)应当依法处理。乡镇(街道)依法依职责无法处理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发现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授权执法事项范围内的,依法查处;对授权执法事项范围以外的,乡镇(街道)应及时函告相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属地政府已明确属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函告相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住房城乡建设或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收到乡镇(街道)函告的违法违规线索后,应及时组织人员现场核查,依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行为属住房城乡建设(含城市管理)领域的,应依法依职责予以立案处罚或将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并跟踪督促责任主体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因违法违规行为存在倾倒、垮塌等严重安全隐患,对周边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影响,且主体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强制排除危险。
违法问题线索涉及其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的,住房城乡建设或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将违法问题线索及时函告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加强群防群治,鼓励公众对非法违法建设、施工安全隐患问题等向属地乡镇(街道)反映,或通过“12345”、“12350”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农村低层住宅建设工程、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建筑、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小型紧急维修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农村住房建设、户外广告招牌的安全生产管理已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领域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遵循“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方针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协调指导本部门监管范围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
西藏自治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
信息备案登记表
一、工程基本信息 | |||||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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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个人)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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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个人) 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 号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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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名称 |
施工单位资质或具备相应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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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负责人 |
注册执 业证号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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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 |
证号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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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别(在对应项目上打√) |
1.房建工程(新建□ 改、扩建□ 装饰装修□) 2.市政工程£ 3.公路工程£ 4.水利工程£ 5.园林绿化工程£ 6.通信工程£ 7.电力工程£ 8.公用工程£ 9.其他专业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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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合同额等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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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施工内容(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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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工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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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危险物品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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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单位(个人)应提供的资料 |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房屋登记手续等。£ 2.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工程承发包合同关键页。£ 3.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安全责任清单》,施工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安全责任清单》。£ 4.满足施工技术要求的施工图纸或选用的设计通用图和标准图集。£ 5.挖掘工程地下管线调查情况。£ | |||||
三、主要危险源及风险隐患识别 | |||||
1.是否涉及危大或超危大工程。£ 2.是否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 3.是否涉及保温材料。£ 4.是否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 5.其他主要危险源识别 | |||||
四、建设单位(业主)申请信息 | |||||
本人/单位承诺,以上填报信息真实有效,提交资料内容符合生产质量安全管理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及标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五、街道(镇)意见 | |||||
资料齐全,准予备案。 | |||||
六、备注 | |||||
1.申请单位(个人)应准确提供工程基本信息,确认是否涉及使用危险物品。 2.申请单位(个人)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3.各参建方主体为个人的,填写人员姓名。 4.本表一式两份,备案机构和办理人各留一份。 |
附件2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人员密集场所
动火作业审批表
工程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投资金额 |
建设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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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人员密集场所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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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责任主体信息 |
建设单位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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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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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 业信息 |
动火作 业内容 |
动火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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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人员密集场所核心区 |
作业面是否在禁火区 |
作业面周边是否存在易燃可燃物 |
是否涉及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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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地点 |
动火起 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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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 人员姓名 |
联系电话 |
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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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 员姓名 |
联系电话 |
监护人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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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器材配备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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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申请信息 |
本人/单位承诺,以上填报信息真实准确,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真实有效,监护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经验,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已完成,消防器材配备及安全应急措施已落实。 施工单位(签字/盖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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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个人)审批情况 |
经核实,动火作业区完成安全隐患排查和物资清理,安全应急设备及措施符合消防、人员密集场所、危化厂区、有限空间、高处作业等相关管理规定,允许动火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 建设单位(签字、盖章): 时间: |
注:主要责任主体为个人的,填写人员姓名。
附件3
安全检查记录表(参考用表)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序号 |
类别 |
检查内容 |
是否存在问题 |
问题描述及整改要求 |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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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信息管理 |
是否在开工前按要求进行信息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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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是否将工程项目肢解为若干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规避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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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是否按本办法第四条准确判定应重点监管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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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施工准备 |
是否选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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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是否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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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是否按要求编制审核施工方案,是否明确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应急处置措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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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涉及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建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及疏散方案,是否落实防火分隔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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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占道施工作业是否办理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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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挖掘工程开工前是否开展地下管线调查,清楚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情况,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对接配合,挖掘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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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涉及建筑保温材料的,选用的建筑保温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自治区地方标准,是否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且符合消防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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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以及改变房屋用途作为人员密集场所的,是否按规定出具设计方案并进行施工图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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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人员管理 |
施工现场是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与安全生产信息备案的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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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项目负责人是否向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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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电工、架子工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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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有无盲目指挥、违规作业、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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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是否向施工人员提供合格安全防护用品;施工人员是否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鞋、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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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现场管理 |
施工作业区域是否有护栏围挡、警示、提醒、指引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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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施工区是否与社会人员活动区、经营场所营业区等社会场所有效分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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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施工临边、洞口位置是否设置临边防护措施;高处作业是否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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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动火作业是否经过审批,作业前是否清理可燃物,是否有专人监护,现场是否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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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施工机具是否破损;切割机、角磨机、电焊机等施工机具是否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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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临时用电是否规范,有无安全保护措施;电线电缆有无破损、泡水、私接乱拉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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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现场是否使用危险物品,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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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情况,是否按照方案施工,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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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扬尘防治 |
施工现场是否落实扬尘防治“6个100%”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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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是否按要求收集、处置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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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其他 |
其他安全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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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检查人: 被检查人签字: 检查日期:
附件下载:
关于征求《西藏自治区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函(7月11日)附件2.xls.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