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提示函》和厅主要领导批示精神,落实《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行政规范性文件载明有效期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载明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公布”规定,进一步加强载明有效期和标注“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管理,我厅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城市供水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江西省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决定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1件、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3件。
决定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原因:一是部分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文件或者规定所替代,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二是部分规范性文件已过有效期,如《关于对在赣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开展信用评价的通知》等。三是部分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合继续实施,如《关于印发<江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西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等。决定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未发现与上位法或上位政策文件相冲突的内容且不需要修改,按规定重新公布后继续实施。
相关文件: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