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建筑企业及人员: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A、B、C)证书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报名要求
学员报名继续教育时“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岗位培训中心公共服务平台”将自动进行信息比对,比对报名学员现受聘企业与证书(安全员A、B、C证书及建造师证书)注册企业等信息是否一致,信息比对不通过将无法参加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报名成功的学员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24学时的学习。
三、继续教育审核时限要求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学员继续教育学习完成后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证书延续申请并预留20个工作日给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签证。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关于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藏建质安函〔2018〕322号)等文件规定,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证书延期、延续的,证书自动失效。
请各相关建筑企业及人员严格按照上述要求申请继续教育事宜,避免证书过期影响正常工作。此通知于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
(咨询电话:0891-6113532,0891-6123237)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