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吉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通知
吉建房〔2025〕14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执法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梅河口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执法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吉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吉建联发〔2022〕48号、简称《办法》)相关条款修改如下。
一、删除《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新建房屋业主首期交存的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起5年内,按5年期定期利率给业主计息,期间发生使用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新建房屋5年期满后及公有住房和其它非新建房屋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应根据实际按相应定期利率给业主计息,期间发生使用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二、删除《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每二年应对维修资金专项审计一次,审计结果应予以公开,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16日
初审:李孟南
复审:王庆龙
终审:刘兴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