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暂扣吴超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建建字〔2025〕99号
吴超:
2025年8月25日,你所在单位在实施黔西南州兴义·公园里二期建设项目时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兴义市人民政府《公园里二期建设项目“8·25”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存在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7号令)第十八条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5日作出了《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暂扣吴超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黔建建字〔2025〕90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五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鉴于本案由兴义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程序移交黔西南州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一支队兴义大队)对你进行罚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7号令)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决定给予你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编号:黔建安 B(2025)0007483)3个月的行政处罚,时间为2025年12月23日至2026年3月22日。
你领取的电子证书自本机关处罚决定之日起将在贵州省建筑业和公共服务系统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的起始时间。行政处罚期限内,你不得作为单位安管人员参与企业或项目的安全管理活动。
若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兴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州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