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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5〕18号)

发布时间:2025-12-25来源:河北省住建厅-政策文件

当事人:河北乾洪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6MA0DADL10M。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19]012338。

  地址: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农业总公司三社区。

  经查明,2025年6月9日,山东英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唐山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施工工地进行钢结构吊装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25.8万元。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公司作为作为劳务分包单位,对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培训不力,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钢结构吊装的危险性作业认识不足,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工人在吊装作业中随意拆除缆风绳等安全设施,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上述事实,以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请省住建厅暂扣唐山市市政建设总公司等有关责任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责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请示》、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唐山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6·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结案的批复》、事故调查组询问谈话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2025年12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5〕16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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