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春生。
身份证号码:XXX。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编号:冀建安C3(2025)0910419。
工作单位:河北乾洪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明,2025年6月9日,山东英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唐山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施工工地进行钢结构吊装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25.8万元。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作为劳务分包单位河北乾洪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科科长,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上述事实,以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请省住建厅暂扣唐山市市政建设总公司等有关责任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责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请示》、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唐山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6·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结案的批复》、事故调查组询问谈话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2025年12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5〕17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53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