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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绿色照明评价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30来源:江苏省住建厅-厅发文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城2017529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城市绿色照明评价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城市管理(市政、市容)局:

为积极推进实施我省城市绿色照明工作,不断提高城市照明节能管理水平,促进城市照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厅组织制订了《江苏省城市绿色照明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决定在全省开展城市绿色照明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市绿色照明的重要意义

城市照明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对彰显城市形象、提升人居品质、保障城市安全、繁荣夜间经济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省城市照明设施不断增长、管理不断加强,基本实现了由道路照明向道路、建筑、景观等多种照明融合发展的综合照明转型,还探索实践了以城带乡的城乡统筹照明发展道路,城市照明不仅照亮了道路和居住区,更加美化了城市和乡村。但与此同时,城市照明用电量巨大,约占全社会用电量的7%,且用电量增长过快以及光照过度、光污染的问题也日显突出。因此,推进节能节约的绿色发展对贯彻节能减排、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级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努力在节能节约、杜绝光照过度与光污染等方面下功夫,把照明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大力推动实现城市绿色照明发展目标。

二、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城市绿色照明评价标准》

制订城市照明绿色评价标准,是推动我省城市照明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厅在深入调研、总结省内外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标准》,包括管理体系、设施管理、能耗管理、安全环保、信息化水平、科技创新等6个方面共67项内容,将作为全面衡量城市绿色照明工作水平的重要依据。各地各级主管部门要对照《标准》加强监督考核确保城市绿色照明工作尽快取得实效。

三、认真组织开展城市绿色照明评价工作

评价工作采取自查与检查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地应根据《标准》开展自查,分类建立和完善基础资料,包括文件、工作计划、实施情况、工程基础资料、考核管理情况、数据汇总等本底资料台账。我厅将按两年一次定期组织专家对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的城市绿色照明工作进行评价。县(市)的城市绿色照明评价工作由省辖市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2017年,各省辖市要在1120日前完成对本地区的自查评价工作。我厅将在各地自查评价基础上,统一组织开展对各地的检查评价,具体检查评价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各地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与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城市建设处联系。

联系人:李玉华、张海达,025-5186850051868502

 

附件:江苏省城市绿色照明评价标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103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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