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介绍详情

总则

1、为了适应中国展览业快速发展的形势,应对国际展览业的竞争与合作,进一步规范市场,提高展览工程的技术和施工水平,确保展览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推动行业进步与繁荣,特制定展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本标准所指的展览工程企业是:为各类会议(包括营利和非营利的各种类别的会议),展览(包括综合性展览会、专业性展览会、消费展览会),永久和半永久性展示的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和商业陈列场所,以及各类事件活动(包括庆典、节庆、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提供以下服务的企业:

* 策划、设计

* 结构制作与安装

* 器材、道具的制作与安装

* 安装、搭建和拆除

* 装饰与装潢

* 人工

* 电力

* 维护

* 设备、器材和道具租赁


3、本标准用于:

* 审定1-2款规定业务范围的展览工程企业的从业和执业资格;

* 作为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向中国展览馆协会会员单位的展览场馆推荐制定管理费用标准以及按照标准收取相应费用的参考依据;

* 作为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优先向中国展览馆协会下属会员单位、展览组织者、相关的各行业协会和地方协会、展览场馆和参展商推荐作为会议、展览、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和商业陈列场所、以及事件活动的承办者、协办者、承包商、服务商的依据。

4、本标准包含通用标准和三个等级标准。


资质等级标准

1、通用标准:符合并达到此款规定的展览工程企业可申报资质等级。

(1)正式申请并已获批准成为中国展览馆协会的会员单位;

(2)具有法人资格;

(3)从事本标准1-2款规定服务范围的展览工程经营活动;

(4)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登记注册。


一级资质标准

(1)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含300万元);

(2)从事本标准1-2款所规定展览工程服务范围的经营活动5年以上(含5年,以企业登记注册时间为准)或企业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业资历;

(3)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18个自然月期间,独立承担过:

* 不少于2项500万元以上、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

* 或不少于5项100万元以上、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

* 或不少于2项30000平方米以上、或5项6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会主场项目(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

(4)已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和国家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且在认证有效期内;

(5)自正式申请参加资质等级评审的日期起计算的前12个自然月内,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需提供审计报告或财务统计报告;

(6)自正式申请参加资质等级评审的日期起计算的前36个自然月内,在所从事的展览工程经营活动中没有严重安全、质量事故和涉及企业诚信的不良记录;

(7)企业内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

*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展示设计、室内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等专业的设计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2人;

*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结构、电气、机械等工程类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会计师、经济师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8)企业内的部门经理、主管和从事项目管理、工程管理的高、中级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高级职称(或相当于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6人;

(9)有固定综合加工场所与仓储用房,建筑和场地的总体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10)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级资质标准

(1)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

(2)从事本标准1-2款所规定展览工程服务范围的经营活动3年以上(含3年,以企业登记注册时间为准)或企业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业资历;

(3)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之日起前18个自然月期间,独立承担过:

* 不少于2项200万元以上、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 或不少于5项80万元以上、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

* 或不少于2项20000平方米以上、或5项4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会主场项目(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

(4)已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和国家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且在认证有效期内;

(5)自正式申请参加资质等级评审的日期起计算的前12个自然月内,营业额达到1200万元以上(含1200万),需提供审计报告或财务统计报告;

(6)自正式申请参加资质等级评审的日期起计算的前24个自然月内,在所从事的展览工程经营活动中没有严重安全、质量事故和涉及企业诚信的不良记录;

(7)企业内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

*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展示设计、室内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等专业的设计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2人;

*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结构、电气、机械等工程类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会计师、经济师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8)企业内的部门经理、主管和从事项目管理、工程管理的高、中级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高级职称(或相当于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9)有固定加工场所与仓储用房,建筑和场地面积总体不少于2000平方米;

(10)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级资质标准

(1)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 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之日起前18个月期间,独立承担过:

* 不少于2项50万元以上、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

* 或不少于5项10万元以上、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

* 或不少于2项10000平方米以上、或5项25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会主场项目(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

(3)自正式申请参加资质等级评审的日期起计算的前12个自然月内,营业额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需提供审计报告或财务统计报告;

(4)自正式申请参加资质等级评审的日期起计算的前12个自然月内,在所从事的展览工程经营活动中没有严重安全、质量事故和涉及企业诚信的不良记录;

(5)企业内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

*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展示设计、室内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等专业的设计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2人;

*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结构、电气、机械等工程类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会计师、经济师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6) 企业内的部门经理、主管和从事项目管理、工程管理的高、中级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高级职称(或相当于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人;

(7) 有固定加工场所与仓储用房,建筑和场地面积总体不少于1000平方米;

(8)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资质等级适用的展览工程范围

1、一级资质:可实施的展览工程面积和展览工程合同的金额不限,可优先获得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向中国展览馆协会所属会员单位和其他主办者、承办者、参展商以及展览场馆推荐作为展览会主场承建商、搭建商的资格;

2、二级资质:可优先获得在同一个会议、展览或事件活动中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向中国展览馆协会所属会员单位和其他主办者、承办者、参展商以及展览场馆推荐作为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下的主场承建商、或单位项目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下的展览工程项目的承建商、搭建商的资格;

3、三级资质:可优先获得在同一个会议、展览或事件活动中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向中国展览馆协会所属会员单位和其他主办者、承办者、参展商以及展览场馆推荐作为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主场承建商、或单位项目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合同金额80万元以下的展览工程项目的承建商、搭建商的资格;


资质等级的申请、审批、年审和管理

1、符合本标准1-2款规定的适用条件和符合2-1款通用标准规定的展览工程企业可根据本企业情况,对照资质等级标准,选择所需要申报的资质等级,向中国展览馆协会秘书处提请申报。

2、企业在申报资质等级时应提交中国展览馆协会规定的资料、数据、证书等文件。

3、由中国展览馆协会设立的资质评审委员会对企业资质进行评审。

4、评审结果由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审核、备案并报中国展览馆协会批准公布。

5、通过资质等级评审的展览工程企业将获得资质证书,并获准进入本规定的1-3款和3款程序。

6、展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的管理(包括年审、降级、撤销)由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及中国展览馆协会设立的资质评审委员会负责。

附则

1、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本标准由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3、由中国展览馆协会设立的资质评审委员会对企业资质进行评审。

4、评审结果由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审核、备案并报中国展览馆协会批准公布。

5、通过资质等级评审的展览工程企业将获得资质证书,并获准进入本规定的1-3款和3款程序。

6、展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的管理(包括年审、降级、撤销)由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及中国展览馆协会设立的资质评审委员会负责。

附则

1、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本标准由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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