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委托建设单位代为支付工程材料款,因建设单位未支付造成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的损失如何处理?下面鲁班乐标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的介绍,以供参考。
在工程施工管理中建设单位有时处于对支付的工程款用途进行监督等目的,要求施工单位出具委托手续后将应付的工程款直接支付施工单位欠付的材料款。在此种情况下,施工单位与材料供应单位之间,施工单位是债务人,材料供应单位是债权人。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施工单位是债权人,建设单位是债务人。施工单位通过与建设单位协商,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材料款,是一种委托行为,即施工单位委托建设单位代为履行支付材料款的义务。由于建设单位并未与材料供应单位达成承担债务的意思。建设单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材料供应单位无权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其债权仍应向施工单位主张。因建设单位未及时支付,构成施工单位未及时支付对材料供应商应承担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对建设单位是否应对施工单位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争议较大。
有观点认为,建设单位不对施工单位承担的违约责任承担责任。有观点认为,施工单位有权向建设单位追偿。
虽然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委托付款行为是基于双方的施工合同,但代为付款本身仍属于委托法律关系。建设单位作为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积极谨慎的完成受托事务。如果因为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建设单位作为受托人应对因此给委托人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也是次债务人和债务人的关系。此处的另一个问题是,建设单位在何种范围内承担责任?关键是看,建设单位对未及时代为支付的后果是否能够预见。由于材料采购合同是施工单位与材料供应单位之间签订的,建设单位对其中的约定内容并不清楚,对其中因违约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大小也是不清楚和能够预计的。因此如果施工合同中对建设单位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有约定的应按照,施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执行。如果没有约定的,由于延期付款应相应支付利息,是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建设单位应按照利息计算标准赔偿施工单位的损失。如果,施工单位的材料采购合同是经过建设单位审查或者备案或者施工单位已经明确告知材料采购合同条款内容的,建设单位对自己的不付款行为造成的损失是明知的,应全额承担损失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