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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仲裁

发布时间:2017-06-01
招投标仲裁是非常有效的办法,但一般不建议使用。鲁班乐标小编就招标投仲裁和大家简单叙述一下。
(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只能解决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
仲裁和诉讼是平行解决招投标民事争议的方式,在某一个具体的招投标争议中,只有仲裁或诉讼中的一种,成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
(2)自愿原则:解决合同争议是否选择仲裁以及选择仲裁机构本身无强制力;
(3)一裁终局原则:裁决是立即生效的,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已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均不受理;
(4)仲裁协议书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5)仲裁庭的组成:3名仲裁员组成和1名仲裁员组成两种方式。当约定3名组成的,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是首席仲裁员。
(6)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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