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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行政诉讼

发布时间:2017-06-01
招投标行政诉讼在招投标过程中非常常见,但是实际应用却不是很多。鲁班乐标小编简单和大家说一下招投标行政诉讼。
(1)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2)被告对象
1)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3)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地域管辖:招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招投标争议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为谁主张谁举证),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5)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1)如先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如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6)招投标行政诉讼审理的基本制度:
1)公开审理制度;2)合议庭制度;(3)回避制度;(4)不适用调解制度。
(7)不服第一审上述
1)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
2)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
3)逾期不提起上述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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