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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行政复议

发布时间:2017-06-01
招投标行政复议是招投标任何一方对于合作关系不明朗的时候提出的解决方法,鲁班乐标小编觉得招投标行政复议非常有必要,一定要了解。


(1)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有可能是招标人、投标人、也有可能是被处罚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2)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行政复议对象: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6)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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