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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招标投诉

发布时间:2017-06-01
国际招标投诉是非常有必要的,在没有办法解决的时候,法律是最后的保障。鲁班乐标小编就国际招标投诉相关情况总结如下。
(1)是指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意见并要求相关主体改正的行为。
(2)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收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3)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4)投诉不予受理情形: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无利害关系的;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4)以法人名义投诉,但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5)超过投诉时效的;
6)已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7)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5)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已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予撤回;
(6)投诉处理时限要求: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7)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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