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泥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并应有出场合格证或试验报告。砌筑砂浆用水泥的强度等级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选择。水泥砂浆采用的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宜高于32.5级;水泥混合砂浆采用的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宜高于42.5级。
(2)水泥进场进行收料时,首先验证随货同行单,并逐车取样进行目测检查。目测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水泥外观和细度。如果凭经验难以判断,可与标准样进行对比。如发现异常,应拒绝验收。工程所用水泥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合格证中必须有3 d、28 d强度,各种技术性能指标符合要求,并应注明品种、强度等级及出厂时间。
(3)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4)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5)以连续供应的散装不超过500 t、袋装不超过200 t的同一生产厂生产的相同品种、相同等级的水泥为一个验收批进行复试,水泥按国家标准《水泥取样方法》(GB 12573-2008)取样。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 kg。每一验收批应有水泥出厂检验报告。如发现水泥质量不稳定,应增加复试频率。水泥复试项目包括水泥胶砂强度和安定性,如合同有规定或需要时,增做其他项目的检验。复试报告应有明确结论。检测不合格的水泥应有处理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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