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而制定的,下面是
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投诉处理。保修期、保修范围依据相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确定。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以下简称质量投诉),是指公民、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和请求协调、督促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履行保修义务或进行处理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以下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应适用的国家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以下简称质量投诉处理),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依据国家法规和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督促和责成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整改的活动。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质量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质量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本市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机构,具体负责其监督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建筑设计、节能、商品混凝土等管理部门应配合开展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质量投诉处理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实施“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质量投诉处理,上级督办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办理结果。建设单位是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保修处理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做好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原设计、施工等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方案并实施。施工单位应依法履行保修义务,按照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做好保修工作。相关责任单位应主动积极予以配合,确保质量缺陷保修处理工作顺利完成。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缺陷保修处理的责任人,应全过程参与工程质量缺陷保修处理。投诉情况较复杂的,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受其委托负责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应全过程参与工程质量缺陷保修处理。更多关于“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等建筑方面的知识和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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