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选址位于梁平县双桂街道凉水村5组,用地性质为租用农地,重庆市梁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2年6月1日对拟建项目进行了备案,备案项目编号为312228K50314209;依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简述 项目名称:年产60-120万立方米混凝土搅拌站项目 建设地址:梁平县双桂街道凉水村5组 项目性质:新建 建设单位:梁平县吉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建设规模及内容:年产60-120万立方米混凝土。拟建项目占地面积26730m2;建筑面积为9986.52m2,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3条混凝土搅拌生产线)、辅助工程(办公楼、倒班宿舍、堆料仓、修理车间、配电房)、公用工程(给排水、供配电、燃气、通讯、消防设施及管网工程、门卫及人流物流出入口、厂区道路及绿化、厂区围墙等)、环保工程(三废处理及处置工程)。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概述及治理措施 (1)施工期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采取的环保措施 噪声:施工设备的噪声问题是拟建项目施工期的主要环境问题之一。建设施工单位应严格严格执行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标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7月修正)及重庆市人民政府令126号《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并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宁静行动主城区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2013年)》(渝府发[2011]31号)的相关规定,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做到文明施工。如:尽量采用先进的施工机械和技术,选用低噪声作业机具,并通过合理布置、设置临时声屏障设施来降低施工噪声的影响;禁止高噪声设备夜间作业,避免出现扰民问题。须夜间施工时,需向当地环保局申报,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施工,并设置施工公告牌,接受市民监督,以求谅解。 大气:拟建工程施工期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实施清洁能源的要求,禁止施工人员现场使用燃煤设施;加强施工机械的保养维修,提高机械的正常使用率;此外,为有效控制建筑弃渣、原材料运输以及施工车辆行驶等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施工单位应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主城蓝天行动实施方案(2008-2012)的通知》(渝府发[2007]224号)、重庆市建委“控制施工工地扬尘七项强制规定”(2009年4月)及重庆市建委的有关规定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采取措施后,预计施工期的各种废气和扬尘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不大,环境可接受。 水环境:工程施工过程中,生产废水对水质的影响主要是其中的悬浮物,施工场区设隔油、沉砂池,施工期产生的浑水经沉砂后排放,尽可能回用于施工中,施工机械产生的含油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为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环境,施工人员应集中生活,建设单位可在工地上修建简易的旱厕,也可以与周边居民协商,有偿使用民居设施,以减少生活污水的无序排放。 固废: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弃土弃渣及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产生的弃土弃渣外运至政府部门指定的渣场,不得随意丢弃;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运至城市垃圾填埋场,禁止乱堆乱放;施工期产生的污染物采取相应的措施后,对周围的环境影响小,且随着施工期的结束消失。 生态环境:预先修围墙,进行围挡封闭施工;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土石方开挖尽量避免暴雨季节;修建截洪沟、排水沟、沉砂池、挡墙等措施;施工完后对裸露地面及时硬化和绿化,避免雨水对地表冲刷和破坏,防治水土流失。 2、运营期环境影响及治理措施 (1)大气污染治理措施 本项目营运期大气污染物主要来源有粉料筒库呼吸孔及库底粉尘、散装粉料(水泥、粉煤灰和矿粉)车抽料时放空口产生的粉尘、砂石堆场扬尘以及运输车辆动力起尘,还有少量食堂油烟、汽车尾气和生化池臭气。 (1)粉尘 ①砂石原料堆场风力和装卸起尘 砂石堆场扬尘的主要特点是与风速和尘粒含水率有关,因此,减少建材的露天堆放和保证一定的含水率(含水率要大于10%)是抑制这类扬尘的有效手段,同时建设单位采取封闭彩钢板将原料堆场封闭可有效降低此类粉尘影响。此外,砂石堆场周围要设置喷水装置,装卸聊时定期喷水,保持砂堆表层湿润。采取以上措施后,砂石堆扬尘影响范围主要在扬尘点下风向近距离范围,主要在厂区范围内,对外环境影响不大。 ②砂石料输送过程扬尘 沙、石提升以搅拌站配套的皮带输送方式完成。根据设计方案及咨询业主知,搬迁项目三条生产线共有三条上料输送带,各生产工序采用电脑集中控制,砂石原料的输送、计量、投料等方式均为封闭式,抑尘效果很好,产尘量极少,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不大。 ③粉料罐顶呼吸孔及库底粉尘 根据工程分析,各个粉料罐顶呼吸孔都安装了一台滤芯收尘器,罐底采用负压吸风收尘装置与罐顶呼吸孔共用一台滤芯收尘器,收集的粉尘返回到料仓,该收尘器除尘效率达99.5%以上,经收尘后出口粉尘浓度30mg/m3,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表2中标准限值(水泥仓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30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