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鲁班乐标给大家带来关于带肋钢筋挤压连接技术验收的一般规定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带肋钢筋挤压连接技术验收的一般规定:
1.钢筋挤压连接可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直径为18~40mm的II、III级带肋钢筋在垂直、水平或倾斜位置的相互连接。对于焊接性能差的带肋钢筋,应优先采用挤压连接。
挤压连接的两根钢筋可为同直径钢筋,也可为不同直径钢筋。当连接的两根钢筋直径差不大于5mm时,可采用附录A表A.3所示的钢套筒;直径差大于5mm时应采用变截面钢套筒;
2.受力钢筋采用挤压连接接头时,以接头为中心,长度为钢筋直径的35倍区段内,有接头的钢筋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在受拉区不得超过75%,在受压区允许100%。当受拉钢筋接头必须在同一截面时,经设计单位同意,接头钢筋的百分率可不受限制。
3.采用挤压接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和钢筋间距除应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l089的规定外,钢套筒的混凝土保护层不宜小于15mm,钢套筒与钢筋之间或钢套筒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25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