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经理对本标段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产的副经理和相关部门,按分管的范围负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负安全生产的技术责任。在生产活动的各个环节,应把安全生产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月召开有关人员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一次,分析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劳动保护法令、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制定、审核、发布本单位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到各个岗位和工种都有章可循责任到人。3、积极支持安全技术干部开展工作,教育和督促各级领导人员、职能部门和全体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4、在审查生产计划时同时审查安全技术、消防措施,并列入生产计划完成的考核指标。5、审批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先进队、班组时,要同时审查安全工作。必须是做好劳动保护,坚持安全生产,模范地遵守规章制度而又未发生重大事故的(人身的或机具设备的)才能评为先进。6、安排本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安全生产的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搞好文明生产,定期或不定期向全体职工报告劳动保护和安全工作。7、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有突出贡献者,进行表扬和奖励,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不重视或造成事故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情况严重者交由司法部门处理。8、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大检查,对不安全因素,设法及时消除或制定暂时控制措施,确保安全生产。9、组织并主持对重大事故的调查,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制定防范措施,对造成重大事故的直接或间接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查定。10、在与外单位,本单位内部签订承包合同、运销合同时,应有安全生产的条款内容,明确造成事故的责任。11、对于上级违反劳动安全法规和安全生产制度的生产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