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在从事水利工程的施工投标、评标和合同管理等工作中,对投标单位在招标文件理解、投标书制作、实施投标等各个环节常见的缺陷、错误和遗漏等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归纳和总结,并结合出现的缺陷及遗漏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投标文件的签署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不是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人
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参加世行贷款某工程的投标,该公司投标人员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投标文件,由于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出国考察,不能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回国,该公司总经理签署了所有文件,但在该投标人提供的经法律公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中明确显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该公司董事长。再如,某工程局参加渠道改造施工投标,该局副局长签署了投标书中授权委托书,但营业执照明确显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该工程局局长。评标结果,该公司和该工程局均未能通过商务审查,原因之一就是不是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对于该类缺陷,主要是投标文件编制人员对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要求研究不细,理解不够到位,以及给投标单位领导提示和解释力度不够,若注重了该两点,该类缺陷一般可以避免。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小签
某水电公司参加世行贷款某土建项目的投标,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文件正本除封面、封底、目录、分隔页外,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该公司在完成投标文件编制后,只是在投标报价页、授权委托书上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其他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工程量清单表等其他部分均未小签。评标结果,该公司未被通过商务审查,究其原因就是投标文件无逐页小签。
对于该类缺陷,主要是标书编制人员对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研究不全面,工作仓促,未注重投标细节所致。实际工作中,投标书装订前多检查,该类缺陷即可避免。
三、资信证明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世行项目和国内项目一般都要求投标人的开户行出具规定格式的信贷证明书,并对出具证明的银行也有要求(一般应认为有信誉的银行,国内要求支行级以上),且招标文件一般规定信贷证明书应为投标人开户银行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出具,否则无效。
但在实践工作中,我们发现投标人出具的资信证明五花八门,繁华多样,有的不是为所投标项目准备的,有的是一年前出具的,有的内容不能揭示该公司的资信情况,有的甚至是投标单位自己出信贷证明书等。出现这些问题,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将会被拒绝。
因此,在办理银行资信证明时,一定要在搞清招标文件的要求后,多和银行协商沟通一致后出具。且自己不能证明自己。
四、施工组织设计复述招标技术文件要求,而不结合工程和投标人实际编写。
许多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时,不认真勘查和研究工程项目特点和施工难点,而只简单地认为招标文件的要求就是我的响应,大量复制招标文件技术条款中的内容,而不是结合工程实际和自己的施工方案来编写,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从而导致技术部分的废标或施工组织设计在评标中不得分。
这类问题主要是投标技术编写人员工作不到位以及业务水平制约所致。因此,对技术要求较严格的工程,一定要组织责任心强、业务技术水平高的专业技术人员来编制完成。
五、投标保函期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对于投标保函有效期,招标文件一般有如下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30日,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担保人。”许多投标人在向银行申请开具保函时,对于投标保函有效期不够重视,往往会与投标文件有效期混为一谈,出现投标保函有效期少30天的现象。
依据上述投标保函的格式,投标商在向银行申请开列时,不得更改。同时日期也要满足招标人的时间要求,任何更改都将导致废标现象发生。
六、工程量清单表上的计算错误
工程量清单部分,是投标文件的核心。但是,在具体的投标过程中,部分投标商却极易出现错误,具体缺陷表现为:总价合计计算错误、工程量中的部分子目单价与单价汇总表、单价计算表均不一致;修改报价只修改总报价而不修改相应细目报价、漏计计日工、单位错误;招标人对清单的补遗未在投标清单中修正;更有甚者将工程量填写错误、标书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等等现象。在评标时,经复核后,对这类错误一般将采取扣分、重新修正和按废标处理等。因此,投标造价人员一定要细心,定案前要认真复核,做到工程量清单准确无误。
工程投标是一项周密、细致、较为全面的工作,它涉及的知识面广、专业知识性强,特别在投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纰漏和失误,也不仅仅是上述的这几个方面,或许还有更多。这就要求投标人一定要仔细研读招标文件,准确理解分析文件,反复自检核查,重视和抓好各个环节的工作,认真编制投标文件,提高投标文件质量,从而使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中标成功率得到大幅度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