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工程计量的一般程序是:承包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承包方完成的工程分项获得质量验收合格证书以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的报告,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必须为监理工程师进行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予以确认。
承包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由监理工程师自行进行,计量结果仍然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方报告后3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4天起,承包方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方,使承包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