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宁波市江北区江北大河(农村段)整治工程作为工程实例,通过对江北镇海平原防洪排涝要求、工程实施效果和实施难度、工程实施的可行性以及铁路等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要求等方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工程建设规模的论证与选取,对供类似工程管理中参考。
1现状条件
本阶段以现状及规划工况下化子闸调度运行原则为前提,结合江北大河已整治河段整治现状、城区段布设实际以及工程沿线铁路桥等相关基础设施布设现状,从规划及现状工况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对于区域防洪排涝安全要求出发,本着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已全面达到城市规划发展水平,该条件下拟定以下方案对江北大河(农村段)整治工程的建设规模进行论证。
2方案比选
该条件下拟定以下方案对江北大河工程布置方案进行比选:方案1:江北大河按已有水利规划要求全面改造。江北大河,自周家闸至孔浦闸站全面按照已有水利规划推荐规模要求实施,即江北大河,自周家闸至孔浦闸站,河长约11.95km,河面宽全线拓宽至40m,河底高程-1.87m。方案2:方案1中,江北大河已整治河段维持现状。考虑到现状条件下江北大河“周家闸~机场路段”及“火车货运站段”已分别随“机场路北延工程”和“宁波火车北站及货场搬迁工程”拓浚整治完成,其中,“周家闸~机场路”河段,河道整治规模基本符合已有规划要求;而“火车货运站段”河道整治规模与规划要求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但由于该河段已整治完成,且与火车北站相邻。
3成果分析
通过以上计算成果分析可见:方案1:江北镇海平原按城市规划要求全面填高开发,且水利工程(含江北大河排水系统)亦按已有规划要求全面实施的条件下,江北镇海平原20年一遇河道最高水位为2.72~2.41m,现状已建区域排涝安全基本可得以保障,规划新开发区域在对地坪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下,排涝安全亦可得以保障,已有水利规划推荐规模满足平原防洪排涝安全的相关要求。方案2:考虑到江北大河“周家闸~机场路段”及“火车货运站段”已整治,整治规模虽与规划要求存在一定差距,但由于工程已整治完成且与火车北站、机场路~绕城高速出口等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相邻,进一步改造难度较大,故在方案1的基础上,江北大河上述已整治河段均维持现状规模。
该方案条件下,受已整治河段过流能力限制,江北大河(周家闸~庄桥河)河段水位普遍有所抬升,但由于目前已整治河段相对较短,且位于江北大河上游侧,其中周家闸~机场路河段规模与已有规划的要求差幅亦相对较小,因此,已整治河段对于江北镇海平原泄洪排涝的影响仅限于江北区江北大河(庄桥河上游段)沿线部分区域,影响程度也相对较小———最高水位仅抬升约0.01~0.03m,高水位持续时间延长约1~2h,且最高水位抬升后,在对区域规划地坪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下,区域排涝安全仍可基本得以保障;而对于镇海区及江北区江北大河(庄桥河下游段)沿线的孔浦、甬江街道基本无影响。
因此,总体来讲,江北大河已整治河段维持现状整治规模对于区域防洪排涝安全无较为不利的影响,可维持现状规模。方案3:考虑到江北大河城区段(北环东路~孔浦闸)两岸房屋密集,河道拓宽整治难度相对较大,故在方案2的基础上,江北大河城区段仅实施清淤工程,河面宽亦仍维持现状。该条件下,由于规划工况下,江北镇海平原全面填高开发。
区域洪涝水基本均依靠平原河道滞蓄外排,而规划条件下除江北大河外,平原其他河道的输排水能力均已达到规划要求,因此江北大河城区段,单条河道的部分河段规模的缩减对于平原整体最高涝水位的影响相对较小,仅为0.01~0.02m,但对比江北大河出口处排水量及平原高水位持续时间可见,受江北大河城区段河道规模缩减、河道过流能力降低的影响,江北大河除河道沿线水位全线抬升外,下游孔浦闸站的外排水量较方案2减少约15%,平原高水位持续时间普遍较方案2延长4~5h,较方案1延长约5~7h。由此可见,江北大河城区段河道规模缩减对于区域排涝的影响程度相对较大,影响范围亦相对较广,故本阶段推荐城区段仍按已有水利规划推荐规模要求整治实施。
4结论
综上所述,在对江北镇海平原防洪排涝要求、工程实施效果和实施难度、工程实施的可行性以及铁路等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要求等方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本阶段推荐方案2———江北大河,除已整治完成的“周家闸~机场路段”及“火车货运站段”维持现状规模外,其余河道均按照已有水利规划要求整治实施,河面宽全面拓宽至40m,河底高程-1.8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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