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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21-10-20

建筑市场活动主要包括政府主管机关对建筑市场的管理活动,以及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咨询、供应商等各方之间的工程发包、承包活动。前者是经济管理关系,后者是经济合同关系,它们都是建筑市场法规所调整的对象。

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建筑市场法规对建筑市场活动所实施的监督管理。建筑市场法规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许可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制度、资质管理法律制度等。

1.《建筑法》与《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自1998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调整与管理建筑市场的根本依据之一,该法的部分章节,对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等作了许多具体的法律规定。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1年11月21日颁布了《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根据《建筑法》第二章的规定,国家实行建筑许可管理制度。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部于1999年10月15日发布并于2001年7月4日修订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许可。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报建登记手续。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发包,不得签订工程合同。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已经开工的,必须立即停止,否则,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并视为违法行为,对建设单位作出相应处罚。

2)建筑工程从业许可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颁发资格证书。国家规范的建设工程从业的经济组织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企业或单位。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人员,要通过国家任职资格考试、考核,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颁发资格证书。国家规范的建筑工程从业人员主要有: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此外,《建筑法》还对工程承发包、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等活动作了一系列法律规定。

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种竞争方式,是以招标的形式,使投标竞争者分别提出有利条件,而由招标人选择其中最优者,并与之订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订立合同的要约与承诺的特殊表现形式。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建设部于1992年颁发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1996年11月8日公布了《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20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0月18日,建设部发布并同时施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与施行,将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

3.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即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另外,从广义上讲,建设工程合同还包括为工程建设而订立的建设监理与咨询、运输、保管、加工承揽等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规章。建设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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