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 21号)的要求,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以下简称《规范》),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规范》的发布实旖,进一步完善了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标准体系,不仅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质量验收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要求,也为落实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的要求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手段,对强化建筑节能管理,保障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实现建筑节能的目标和要求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规范》实施后,应当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或相应的地方标准进行施工质量验收,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或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得予以备案或交付使用。对《规范》实施前已开工建设且节能分部工程已开始施工的民用建筑工程,具备条件的,可以按照《规范》进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采暖与空调系统的冷热源和附属设备及其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同时,适用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验收。
建筑节能工程的验收,其目的在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实质在于使建筑节能工程建立过程控制为主、现场检验为辅的全过程闭合式管理。具体方法就是划大为小,化整为零,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划分为各个分项工程,每个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而细分到每道工序,将过程控制与强化验收结合起来,形成以人的工作质量为中心的健全完善的质量管理和验收体系,确保节能工程的整体施工质量。
《规范》指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认真审核建筑节能设计文件,若发现重要问题,应与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洽商,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在节能保温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技术方案,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培训”。
《规范》规定:工程所用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进场后,除检验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测报告外,还必须对主要材料(如:聚苯板、聚氨酯、胶粘剂、抹面抗裂砂浆…)的主要性能(如:保温材料表观密度、强度,胶粘剂、抹面抗裂砂浆的拉伸粘接强度等…)进行现场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在施工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