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质量又关系到施工安全操作、安全防护以及作业人员和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安全。
设计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如下:
(1)必须取得相应的等级资质证书,在许可范围内承揽设计业务。
(2)必须依据相关法律和相关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质量和施工安全。
(3)在设计过程中,应当考虑施工安全和防护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4)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并监督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技术核定单等)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实物质量与设计文件是否相符。
(5)施工过程中,检查是否有结构性的质量缺陷(如沉降超标、倾斜、裂缝等)和防护(含防化、防核电磁脉冲、隔震等)方面的问题(如防护设备启闭不到位,密闭性能未达标等),并提出设计处理方案,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处理方案进行处理,若发现问题,应通知施工单位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或重新施工。
(6)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以及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7)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