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1)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2)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
3)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3)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4)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 00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5)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6)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7)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超过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取保护措施。
(8)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