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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公共建筑供水系统改造规定

发布时间:2017-06-29
福建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是为贯彻国家和福建省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提高既有公共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指导福建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而制定。节能改造应根据节能诊断结果,结合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从技术可靠性、可操作性、经济性和节能效率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选取合理可行的节能改造方案和技术措施。其中,福建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对于供水系统的改造有哪些规定?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既有公共建筑供水系统改造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一般规定


供水系统的节能改造应结合系统主要设备的更新换代和建筑物的功能升级进行。


确定供水系统的节能改造方案时,应充分考虑改造施工过程中对未改造区 域使用功能的影响。


供水系统改造后,系统的安全性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


对供水系统进行节能改造时,各系统的配置应互相匹配。


供水系统节能改造后,宜能实现各系统水量、能耗的分项计量和监控。


供水系统的节能改造施工和调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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