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的优劣决定水利工程能否安全运行,在使用年限内能否正常发挥设效益,达到工程的建设目的。本文作者对水利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提出几点思考,以供商讨。水利工程质量的优劣决定水利工程能否安全运行,在使用年限内能否正常发挥设效益,达到工程的建设目的。
1 影响水利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
所谓质量控制即是通过控制工作质量,从而保证工程的产品质量满足设计要求、合同的标准。施工阶段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是控制产品形成全过程的工作质量,而工作质量又反映到工序施工过程中的每一环节、每一因素。所以,工程质量取决于施工过程的工序质量。就是说,工程质量控制,是利用各种手段对每道工序的人、机械、材料、方法、环境要素进行控制。
1.1 人的因素
人的因素对工序质量的影响主要是:操作人员的质量意识,遵守操作规程与否,技术水平,操作熟练程度等。对人的因素的控制措施是:严格质量制度,明确质量责任,进行质量教育,提高其责任心;建立质量责任制;严格遵守规程,加强检查,改进操作方法等。
1.2 机械因素
对工序质量起影响的机械因素主要是机械的数量和性能,所以采用的控制措施是符合质量、进度要求的机械数量和合理地选择施工机械的型式和性能参数,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维修、保养和使用管理。
1.3 材料因素
影响工序质量的材料因素主要是材料的成分、物理性能、化学性能等。控制的措施是材料的现场检验工作,以及加强订货、采购和进场后的检查、验收工作,使用前的试验管理和合理使用等。
1.4 方法因素
影响工序质量的方法因素主要是工艺方法,即工艺流程、工序间的衔接、工序施工手段的选择等。控制的主要方法是制定正确的施工方案,加强技术业务培训和工艺管理,严格工艺纪律,合理配合和使用机具等。
1.5 环境因素
影响工序质量的环境因素包括自然环境、技术环境和管理环境。自然环境如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水文气象、噪音、通风、振动、照明、污染等,控制的措施主要是创造良好的工序环境,排除环境的干扰等。
2 质量管理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规定: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承包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
2.1 政府质量监督体系
政府的质量监督部门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角度出发,对项目建设行使监督职能,监督项目建设有关各方的建设行为,对工程质量进行宏观监督。
根据国务院国【1984】123号文《关于改革建筑和地区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改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法的条款,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了质量监督条列,建立了质量监督机构。原水利电力部在1986年7月1日(86)水电基字第47号文中,颁布了《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条列》;1988年水利部组建后,以水建【1989】1号文颁布了《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又颁布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述文件中明确规定: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专职机构,分三级设置:水利部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地区(市)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来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其任务是监督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检查和监督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2.2 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
项目法人作为项目建设的投资方和受益方,是质量控制的核心。在建设监理制条件下,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进行施工合同管理。在合同管理中,监理单位既要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又必须尽职尽责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的标准、规范,项目法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及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等,对施工承包人行使质量监督管理的权力:审查施工工艺过程,行使质量认证权与质量否决权,主持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等。《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监理单位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单位赴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要求提供试验样品、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和测量成果以及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所应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单位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3 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
施工单位是施工质量的基本保证着。施工单位为了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任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必须在组织机构、职责、程序、活动、能力和资料等方面,合理、完善地形有机整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序质量管理,严格实行“三检制”(即初检、复检、终检)。《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
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和质检人员的资质和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细则等工程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告,报送建立人审批。
承包人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审查。
3 工程质量评定
水利工程的单位工程完工之后,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组织进行外观质量评定。与此同时应将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测资料提交给建设、监理单位进行审查,然后质量监督部门再根据建设、监理单位的审查结果,结合外观质量评定结果和原材料、机电设备安装质量及质量检测资料的核查情况,核定该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
1、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一般由质量监督、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的人员参加,参加人员的数量和技术水平都应满足有关规定。外观质量评定结果,将按规定形成外观质量评定表。
2、工程质量等级核验。质量监督员必须掌握大量的可靠资料和客观证据,这样才能对单位工程的质量做出一个比较客观和实事求是的评价。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最终确定工程质量等级提供可靠的依据。
3、质量评定报告编写。质量评定报告是质量监督部门全面反映其质量监督工作的过程、阐明质量等级核定理由的重要文件,是验收委员会确定工程质量等级的主要依据,因此,质量监督部门必须慎重地编写好质量评定报告,并经质量监督站站长签发、单位签章后才能正式对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