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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5-31
北京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贯彻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的目标,改善北京地区居住建筑热环境,进一步提高北京市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水平而制定。其中北京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北京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结合建筑设计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应处理好室内气流组织,提高通风效率。


设有集中新风供应的居住建筑,当新风系统的送风量大于或等于3000m3/h时,应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无集中新风供应的住宅,宜分户(或分室)设置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当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进行空调和供暖时,应选择符合《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2021.3)和《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5)中规定的节能型产品(能效等级2级)。


住宅采用户式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的电机驱动压缩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名义工况时的能效比应符合《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6)中能效比4级的标准。


2、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综合性能系数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中规定的第3级。


3、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最低能效比和性能系数应符合《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GB/T 18836)的规定。


4、风冷或蒸发冷却的户用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7)中规定的4级。


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冷源设备的下列项目不应低于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的规定值:


1、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


2、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性能系数;


3、电制冷(含地源热泵)机组名义工况综合制冷性能系数。


安装分体式空气调节器(含风冷户用冷水(热泵机组)、风管机、多联机)时,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能通畅地向室外排出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会发生明显的气流短路;


3、可方便地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4、符合周围环境的要求。


当选择地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应确保地下资源不被破坏和不被污染,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中的各项有关规定。


空调末端设备采用风机盘管机组时,应配置风速开关;集中冷源空调系统应设置温控水路两通电动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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