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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评审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8-03-30

下面是鲁班乐标给大家带来关于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评审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近期,有的工程项目在招投标中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即谁的投标报价最低谁就中标,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实际上没有进行评审。施工企业为了中标,竞相压价,甚至低于其成本价。以低于成本价的中标价承包工程,势必会造成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难以保证等一系列问题。在现行的市场条件下,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是十分必要的。

一、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评审的必要性

合理的投标报价是根据投标人针对特定的工程项目所考虑的生产要素投入与配置、管理水平、施工技术水平及市场风险、利润等因素确定的投标报价,经评审认为不低于成本的合理价格。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的必要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中标条件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除外。”这为推行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评审提供了法律依据。

2、有利于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有利于合同的有效履约。

3、有利于施工企业理性报价,不盲目压价,提高自主报价的能力,建立和健全企业定额。

4、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供了必要的经济基础。

5、促进施工企业不断改善经营与管理水平,提高施工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二、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评审

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评审关键在于如何判断施工企业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价。个别成本价由于受到各投标人管理水平、技术装备、劳动生产率等因素的影响较大,当前还没有一套科学的评价办法,因此,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评审只能以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成本作为参照。

1、社会平均成本

社会平均成本是依据主管部门颁布的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采用政府公布的人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和材料(设备)市场价格进行编制的工程造价,并以此作为最高控制价。

2、投标报价的评审内容和合理性的界定

如果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控制价,则定为不合理报价,不再对其细项进行评审。对低于最高控制价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可参照社会平均成本,结合收集的最低价中标的基础资料及市场行情进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若投标报价低于社会平均成本超过一定幅度,应当质询投标单位,并要求投标单位提供足以证明其合理性的资料。如果投标人不能进行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的投标低于成本价,为不合理报价。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内容进行评审界定。

第一、综合单价的合理性评审。

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风险费。人工工日的消耗量水平与企业加强管理、实行承包制、调动工人积极性有关,但一般不能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的85%~90%,人工单价可按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取定,但平均日工资不得低于劳动保障部门发布的最低日工资标准;主要材料消耗量与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有关,一般不能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的98%,辅助材料消耗量可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合理调整,可增加或减少,材料价格与选择产品的产地、品牌、进货渠道、进货量、付款条件、季节、运输条件有关,一般不低于同期市场价格的85%;施工机械考虑到闲置时仅发生维保费、提前折旧的机械在规定的时间内还允许使用的情况,施工机械费一般不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的70%,如投标人采用租赁机械时,应提供租赁合同。企业管理费与企业的管理水平有关,但考虑到现场管理的费用不能大幅度优惠,企业管理费一般不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的70%.利润和风险费用各个企业相差较大,如果考虑微利经营或希望与某建设单位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有的企业采取零利润,这应该是允许的。

第二、措施费、其他项目费的合理性评审。

措施费中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应当不低于法定最低标准,不得随意优惠。措施费中与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有关的项目报价应当与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相符。预留金、招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购置费应当按招标文件明确的金额报价。如果上述费用未按规定计取,应定为不合理报价。

第三、规费、税金的合理性评审。

规费、税金应当严格按规定计算,不得优惠,否则定为不合理报价。

对上述三个方面内容的合理性进行评审后,要形成一个有量化指标的评标报告,是确定中标人的重要依据。评标报告应送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标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当前急需建立和完善的几项配套措施

1、完善市场机制,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

完善的市场机制是保证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健康发展的基础,一个健全的建筑市场,应有一个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机制,良好成熟的市场机制是企业外在的约束机制。完善的市场机制包括发达的市场信用体系、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等内容。当前应当要做的工作有:

第一、建立和完善一套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督管理体制。

第二、尽快建立行业自律标准和企业信用档案,严格市场的准入和清出制度。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没有信用,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信用档案的建立对保护各方的合法权利,促使各方履行义务起到了积极的监督和促进作用。

第三、建立承包商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发包方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工程担保制度是构建建筑市场信用法律平台,增强项目建设过程中发、承包双方抗风险能力,能够有效地保护了双方的合法利益,它可以从源头上根本杜绝恶意压价竞争行为,从而使承包商的投标报价不敢低于成本价。

第四、加快推进国企改革,扶持民营企业,完善市场运作机制。

2、深化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引导企业理性报价

目前,大多数企业要编制企业定额是不太现实的,投标报价大部分还是采用地方建设行政部门编制的消耗量定额。消耗量定额是招标工程标底(控制价)、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也是衡量投标报价中消耗量合理与否的主要参考。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做好以下三件工作:

第一、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按照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要求,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环境。

第二、适时发布的主要参考。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做好以下三件工作:

第一、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按照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要求,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环境。

第二、适时发布适应市场的与工程量清单计价配套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

第三、发布合理的、适应市场的造价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材、机价格信息外,还应发布动态的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3、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定额,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企业定额的建立、健全,为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评审的实施提供了基础。企业定额是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管理、成本分析和投标报价的基础和依据。企业定额的建立必将引起各个企业的高度重视,会成为企业经济核算和经济工作的核心工作之一。所以,如何引导企业根据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编制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必需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标准,切实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应是当前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考虑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

4、加强评标专家队伍建设,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

评标专家的素质高低对评标结果的准确性有很大的影响。建立一支公正廉洁,既懂得建设工程技术,又懂经济、管理和法律知识的评标专家队伍是当务之急。

5、推广询标制度,增强透明度

询标是评标过程中一个很重要的手段。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不合理现象,应当采用询标的方式要求投标人进行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通过询标,使得招标人、投标人全面了解经评审合理低价的组成,提高评标的透明度、合理性和科学性。

6、加强标后造价监管,保证招标工作成果

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现象还是比较普遍的,为了确保中标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保证招标工作成果,加强标后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目前应考虑的措施:

第一、对工程施工合同实行备案和检查。

第二、对工程的设计变更造价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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