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鲁班乐标给大家带来关于检察院大楼工程施工测量方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1、测量依据:(1)本工程的定位图和施工图;(2)业主提供的测量控制点;(3)《工程测量规范》(GJB50026-93)。2、要求(1)测量前应对经纬仪、水准仪、钢尺进行校验,使其达到规范要求的精度(2)现场测量应固定人员,采用钢尺测量距离时,应采用三次读数,然后取中数的读数方法。(3)所有测量距离时应尽量保证在同一水平面进行,如不能保证在同一水平面时,应进行高差调整。3、测量方法本工程测量方案分为四个部分:平面控制、高程控制、垂直控制、沉降控制。A、平面控制:(1)用J2经纬仪放出A1、D1、A2、D2、D、C、A、1、3、8、10轴等主要轴线点,距离基坑2~5米做好引桩,引桩采用C30混凝土浇筑,内埋Φ20圆钢做标识。(2)用经纬仪和50米钢尺进行轴线检查校正,直至满足施工要求,并用混凝土进行保护,同时做好标志。(3)绘制详细的测量定位图。(4)基础施工完成后,在±0.000结构面进行一次轴线闭合检查。(5)轴线控制用经纬仪向上传递,控制点设在建筑外侧,分别位于建筑物的四角上,逐层向上传递。B、高程控制:(1)在首层平面易于向上传递标高位置处布设基本传递高程点,用DS-3水准仪往返测,测设合格后,用红色油漆标记三角形并在旁边注明标高,以红色三角形上顶线为标高准点。同一区域、同一层平面内红色三角形不得少于三个,间距分布均匀并能满足结构施工的需要,且红色三角形在同一标高时,其误差应控制在±5mm以内,在各层标高施测时,应后视其中的两个红色三角形上顶线以作校核。(2)±0.000以上各层的标高传递时均利用首层红色三角形上顶线为标高基准点,用检定合格的钢尺向上引测,并在搭设层标识红色三角形复核合格后,方可在该层实测。(3)在结构施工达到一定高度后,应重新引测相应的结构标高,以保证拟建筑物的质量要求。(4)标高测量误差在±10mm,竖向高度误差在±5mm。C、高程基准点的测设:(1)对场内设置的水准点,每月定时联测一次,以作相互核验,仪器采用DS-3精密水准仪,精度按四等水准技术要求执行。(2)对检测后的数据进行计算,计算成果进行分析,以保证水准点使用的准确性。D、控制点的保护:控制桩按测量规定的标准进行埋设,一般埋设在有坚固土层的地方,桩顶周围砌20cm高的保护台。E、垂直度的控制:(1)室外各大角的垂直度采用经纬仪控制,室内垂直度采用线坠控制,同时应在楼层的适当位置预留10×10cm垂直度控制洞口。(2)垂直度测量细则:a、根据结构平面图,在工程±0.000处确定工程垂直度控制点,室外控制点设置一般在结构的转角处或结构的柱上,室内应在预留洞口处设置。b、随着楼层的增加,及时用经纬仪或铅坠将各控制点测至适当位置,按照测出的控制点对工程柱、梁及墙体进行复核。将垂直偏差控制在规范允许范围内。F、沉降观测:根据结构设计说明的要求,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应能反映建筑物的变形并结合地质情况确定,数量不少于6点。沿综合楼周边的适当位置进行布置,沉降观测水准点,应布置成闭合环型。水准基准点应埋设在变形区以外,使其稳固可靠且通视条件良好,以保证观测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点的坐标和绝对高程待布置完毕后进行实测,记录测量成果资料。布设沉降观测点时,观测点的埋设要求与主体结构连接可靠,注意避开影响观测点的障碍,并注意填充墙体砌筑时避免使观测点受到破坏。根据要求,施工期间每完成一层观测一次,并根据楼层荷载的增加,适当增加观测次数。建筑物竣工后,第一年每三个月观测一次,第二年每六个月观测一次,以后每年观测一次,直到沉降稳定为止。若施工期间中途停工两个月以上时,应在停工和复工前进行观测,如发现上升和大量下沉,应重复进行观测加以证实,并及时与业主及设计人员联系。每次观测前应对所用仪器和设备进行检验校正,作好记录。沉降观测时,先应检查沉降水准点的高程,确定无变动后,才能进行观测,否则需要对基准点成果进行重新确认和调整,然后进行沉降观测。沉降观测是一项较长期工作,为保证观测成果的正确性,应做到:①观测方法,线路固定;②观测人员,观测仪器固定;③成果整理人员固定;④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作业;⑤严格按施工方案和施工操作规程进行测量,遵守各项技术规范和安全规程。及时做好沉降观测数据分析处理,以确定沉降是否稳定,均匀,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