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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5-10
2013年9月25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批准《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以下是鲁班乐标带来对于《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介绍以供参考。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经1998年4月17日成都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30日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1月17日成都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该《规定》分总则,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处置场的建设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35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8月30日,成都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5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批准《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该《条例》第58条决定,废止《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规定概况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主要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第三章处置场的建设,管理和第四章法律责任和第五章附则这五大块。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范围内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适用本规定。


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在开工前10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房屋结构装修安全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和产生建筑垃圾数量、种类及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等资料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打围作业,封闭施工,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对驶出工地的车辆应进行除泥除尘处理。从事道路或管线施工的,应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


零星装修或维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堆放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临时堆放点,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运,清运费用按规定标准收取。


《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得超期使用,不得租借、转让、涂改。


建筑垃圾处置费的收取及其收费标准由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经省财政部门和省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收入所得专款用于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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