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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现场防护工作措施

发布时间:2021-12-03

当前,全国公安交警部门正全面深入开展集中整治“三超一疲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和高速公路交通秩序整治冬季行动,为切实加强一线民警在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勘查处置交通事故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意识,提高民警自我保护能力,防止和避免在处置交通事故现场时发生“二次事故”造成现场人员特别是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现场时意外伤亡。具体防护措施如下:

一、落实责任提意识。大队要求各中队要切实将民警自身安全防护工作置于重要位置,做到每日提醒、每班提醒。同时,各中队要组织民警学习并熟练掌握恶劣天气管制预案以及恶劣天气下自身安全防护基本常识,尤其是要增强新入民警的现场处置能力,切实提高民警的自我安全防护意识。

二、规范措施降风险。大队要求民警在路面值勤以及处理现场时重点做好的以下几方面的防护工作:

1、出发前,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检查勘查警车,确保车辆性能良好,杜绝带故障车、病车上路巡逻执勤,确保民警自身安全。携带足够的发(反)光警示标志牌、反光锥筒、现场警戒隔离带和照明设备等安全防护装备。各中队要确定专人负责民警上路巡查和处理事故现场时的准备工作。

2、赶赴现场时,须使用警灯,必要时可使用警报器,在保证安全的原则下,迅速到达事故现场。

3、到达事故现场后,要迅速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牌,停放好警车,划定警戒区,在现场周边设立警戒隔离带。负责警戒的民警必须穿反光背心,持发光指挥棒,面向来车方向观察情况,发现危险立即通知勘查人员撤离。

4、现场指挥车、勘察车等车辆要停在警戒线内的来车方向,急救、消防等车辆应指挥其停在事故现场附近便于施救的位置,并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开启闪光灯和示廓灯。具备通行条件的,负责警戒的民警要指挥疏导车辆缓慢通过。需要丈量和勘查路面痕迹时应采取短时间断流措施,以确保现场勘查民警的安全。对视线不良、车速快、现场区域较大等交通情况复杂的事故现场应设置多名负责警戒的民警。路面巡逻执勤警车应停在来车方向距现场较近的位置,清障车停在其正后方以便于拖拽事故车辆。其他参与现场工作的车辆都停在现场防护范围内不影响勘查的地方,有警灯的要闪烁,直到现场清理完毕。

5、警示标志要设置在来车方向,如30分钟内能够清理现场恢复交通的,白天150米以上,夜间200米以上;30分钟内不能清理现场恢复交通的,白天500米以上、夜间1000米以上;设置的警示标志为发(反)光导向警示标志牌和连续设置发(反)光锥筒,锥筒设置距离最长不得超过20米。弯道、陡坡、隧道等视距受限,视线不良的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应当设置在视距受限外的相应位置。在危险路段处理事故现场的,要将警示标志摆放在危险路段的入口处,预先告知过往车辆注意避让。比如:弯道路段要将警示标志设置在入弯位置,并进行限速;隧道路段要将警示标志设置在隧道入口,并标明事故位置;上下坡路段要设置在坡顶等等。

三、强化督导消隐患。大队要求各中队带班领导对上路执勤民警的安全防护装备进行检查,确保民警反光背心、反光警示标志、照明灯具、锥筒、现场警戒带等安全防护装备的配备到位、使用正常。与此同时,对损毁的装备及时维修,不能维修或配备不到位的抓紧采购配备,切实落实装备保障,最大可能地保证民警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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