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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建筑消防验收及问题

发布时间:2019-07-24

虽然我国外保温工程始于20世纪80年代,但对外保温材料防火性能研究也仅是近几年才开始,而且相关政策标准从空白到直接进入高标准、严要求状态仅短短几年时间。笔者认为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相当大的难度,突然执行“一刀切”的政策对监管部门和行业而言,无疑是一次巨大的挑战。推行更高级别的建筑保温材料安全标准,已是大势所趋,但各界对65号文的质疑随之而来。

首先,现有市场没有可替代的满足防火和节能双重标准的A级保温材料。无机类保温材料虽能满足A级燃烧性能要求,但却无法满足节能标准要求,已逐渐被市场淘汰。在实际应用中挤塑、模塑聚苯乙烯泡沫、硬泡聚氨酯等有机保温材料仍以保温性能、装饰性能以及施工便捷占据主导地位,但是有机保温材料无论如何进行阻燃处理都达不到A级防火标准。笔者验收的建筑工程中,建筑工地因为没有合格的保温材料已陷入半停滞局面。

其次,根据65号文要求,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予以拆除。笔者留意到由于65号文执行突然,许多工程外保温工程都已经施工完毕,并申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结果只能是不合格,建设单位必须拆除并重新安装符合要求的产品,因没有合适的外保温材料,迟迟不敢施工,商品住宅及保障房项目只能是拖延交房时间,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不可估量。以福州某住宅项目1#楼为例,该建筑外墙面积22500m2,住宅260套,拆除原有的EPS板(模塑聚苯板),并重新安装岩棉板外保温材料,工程总造价及赔付违约金总和近五千万元。

制定符合市场实际的建筑

外保温工程验收政策笔者认为当前对建筑外保温工程的验收不能完全遵照65号文执行,各地应出台具体的符合市场实际的“过渡性”暂行办法。以福州为例,福州市出台了针对65号文的补充规定,竣工时间为2011年3月15日前的建筑允许使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外保温材料,2011年3月15日后竣工的建筑应严格执行65号文即必须使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外保温材料。验收政策的出台有效解决了当前较为激化的矛盾,给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外保温材料生产企业一段“调整缓冲期”及“适应期”,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的发展。另一方面,对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为B1级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验收后责成辖区大队加强后期监管,避免外墙保温材料火灾事故的发生。

验收建筑外保温工程应注意的环节

(一)注意外保温工程、外保温系统和外保温材料的概念区别当前在建筑外保温工程的验收中发现,验收人员过分关注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燃烧性能符合要求,建筑的外保温工程就合格,反之则不合格。外保温材料指建筑外墙起隔热作用的材料,主要有:聚苯板、挤塑板、玻化微珠、岩棉、聚氨酯等;外保温系统指由保温层、抹面层、固定材料(胶黏剂、锚固件等)和饰面层构成,并固定在外墙外表面的非承重保温构造总称;外保温工程指将外墙外保温系统通过组合、组装、施工或安装,固定在外墙外表面上所形成的建筑物实体。

验收人员验收的应是建筑的外保温工程或外保温系统,而不仅仅是外保温材料。保温材料本身的燃烧性能固然重要,但应兼顾整体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保温材料的厚度、防护面层的厚度、黏结强度等综合因素均能影响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

(二)注意各类外保温材料的性能区别外保温材料品种繁多,概括而言主要为无机类和有机类,无机类材料主要有玻璃棉、岩棉、无机玻化微珠保温砂浆等;有机类材料主要有模塑聚苯板、挤塑聚苯板、硬泡聚氨酯板、复合酚醛保温板等。选择无机类产品作为保温材料很容易达到A级燃烧性能指标,而有机类保温产品在防火性能上远远无法满足要求。

在这里特别要提到的是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是以预混合型干拌砂浆为主要胶凝材料,加入适当的抗裂纤维及多种添加剂,以聚苯乙烯泡沫颗粒为轻骨料,按比例配置形成。许多人按照常理推断,既然是一种砂浆,肯定不能燃烧。然而每种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的配方比是不同的,即混合的聚苯乙烯泡沫颗粒比例不同,如果比例过高,则该种材料易出现空鼓开裂,裸露的聚苯乙烯泡沫颗粒就能发生燃烧。因此,笔者建议对该类产品不能只凭常理推断,应送相关检测部门检测其燃烧性能。

(三)注意屋面及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区别验收建筑外保温工程时,验收人员往往聚焦在外墙部位,忽略对屋面外保温工程的检查。现今建筑屋面的保温材料通常选择质轻、保温、吸水性小和耐温性好的聚氨酯、挤塑板等有机材料。有机材料的燃烧性显而易见,同时屋面位于建筑顶部,通风条件好更增加了火势的延烧,如果建筑为钢结构,极易造成建筑的垮塌。一栋建筑屋面保温和外墙保温材料、构造等均有所差别,验收人员应首先翻阅资料,了解是否为同一保温材料,如若不同,应分别取样送检。同时应注意对屋面和外墙保温系统接缝处的防火处理进行检查。

(四)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予以规范统一,明确外保温系统整体防火性能的检测内容、送检项目等。可参照国外做法将材料燃烧性能检测与系统大尺度燃烧测试相结合,综合判定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规范建筑外保温系统送检程序、样品数量等。各地检测机构对外保温系统送检程序不统一,有的检测机构无论外墙面积大小只要求送检一小块的检测样品,有的只把保温材料切割送检、有的仅要求施工和建设单位抽取样品即可,有的又要求由消防机构现场督促送检等等,对送检程序,所需样品的数量、尺寸应规范统一。

建议按照屋面、外墙、防火隔离带三部位分别送检,检测可参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行实体检验,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或消防机构代表的见证下,对已经完成施工作业的各部位外保温系统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实体上抽取试样,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样品的数量、尺寸应按照各部位建筑面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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